§看涛年铿 第十七回
指就未啟封酒桶、酒埕或原籍每類每次超過兩加侖出售者,領有批發牌照之特定場所 ,不得在該處售酒供客在當塲飲用。
第五十四條(領牌人死亡或破產)。(一)凡適用本條規定之持牌人死亡或破
·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受託人得在該領牌塲所繼續營業,直至牌照期限星滿 爲止,惟對於一切情事,須遵照持牌人所應遵守之同樣規則及條件辦理。(二)本條 之規定,對於釀酒廠、蒸酒廠、及領有酒牌之貿易商與零售商均適用之。
第五十五條(標示領牌人姓名)。領牌售酒零售商須在其領牌處所顯明地方,將 其姓名,酒牌性質與號數及規則規定之其他事項,用高三寸以上字體,清楚及穩固標 示於其營業處所,以得處長滿意爲準,凡非此項牌照者,不得揭示任何招牌、文字 、圖畫或其他足以暗示該處有零售酒牌或零售或供應酒類之標誌。
第五十六條 ( 售酒緻度衡)。凡依本例規定領牌售酒者,在沽酒時須使用本港所 應用之標準緻度衡,其他不得使用之,但不及半品脫者或瓶庄酒則除外,如遇購者提 出要求,須將酒當場量衡之。
第五十七條 (禁用抵押品付值)。凡依本規定領有酒牌之人,不論在屋内或屋 外供應酒類或其他讓會用品,除金錢外,不得收受或接受任何抵押品。
第五十八條 (非法藏有釀酒器或發酵物料)。(一)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牌照 所指定者辦理或獲得處長或處長授權代表人員特別畫面批准之外,不得——(甲)明 知故犯保有或持有釀酒器或適合製造或精製酒精之其他器皿或儀器;(乙 ) 持有,保 管或控制任何發酵或已發酵物料。(二)無論何人如未獲得處長盡面特別批准,不得 在變性酒精内提取此種變性物質。 (三)凡無-
份證據判處任何人有上述罪行,但證 明此種罪行確曾在某人所有或所住房屋某一部份地方發生,就環境情形而論,其人自 必知情,否則不可能有此犯罪行爲者,則其人應受簡易程序治罪科一千元金之處分 。(四)凡在非法或蒸溜酒精場所之人,概得加以拘留候查辦。(五)凡犯本 (一)項規定罪行之人所有,或在犯罪地方所有酒精,讓酒器,工具,麥芽汁或製 造成精製酒精之其他物料,均應沒收-
公。 (六)無論本例對於抄種應予沒收物品有 其他若何之規定,抄此等物品之緝私人員得隨便加以毀棄。
第五十九條(非法讓酒訟案之推斷)。(一)凡依本例規定提起有關非法蒸酒之 訴訟事件,所有在該處發現之酒精及一切蒸溜器具物件,不論是否在該處裝設者,一 律視爲該處住戶所有,但其人證明對各該器具物件並不知情及雖予以合理防範亦不知 悉者則不在此限。(二)凡在違犯本例或規則規定房室或地方内被發現或逃走,而該 處已有發酵物料或正在發酵正在製造或製酒類者,各該人等除有相反證明外, 1 律視爲非法製酒,並以犯罪論。
第六十條(注册醫師與藥劑師准免費小型蒸酒牌照)。處長得饗宜决定,對於 依一九五七年二五號醫業登記條例規定注册之醫師或依第一三八章配劑及毒藥條例規 定註册之藥劑師得發給免費牌照,使在指定處所保管及使用一具不超過入加侖容之 蒸溜器,專供其學術及事業上之用。
法規新編
(第三篇) 二六 第六十一條(蒸酒及攙雜酒)。(一)凡有從事輸入、蒸溜、製造、發售、供應 或買寶攙雜酒者,以犯罪驗,裁判司如按據證據滿意認定係有損害人類健康者,其人 除依本例規定應受其他刑罰外,得並處以六個月徒刑之處分。(二)凡依本條規定 定犯罪成立者,裁判司對於判罪有關之酒,及在被告人店屋所有同樣之酒,或犯罪當 時被告人所持有或歸被告人管制或依本例規定所查抄之同樣酒,不論曾否證明有無攙 雜者,得下令沒收-
公。但被告人或持有此酒之人向裁判司提供滿意證據,證明酒非 攙雜或非將之出售者,不得判令沒收-
公。(三)凡依本例規定沒收-
公之酒,應由 工商業管理處處長指令處置之。
第六十二條(在本港蒸酒應納稅費)。淡酒及酒精應納稅費,須將以前蒸溜餘下 之淡酒加入上次之淡酒及酒精,按照施行規則規定稅率,就其所含純酒精緻計算之。 第六十三條(蘋菓酒雪梨酒以外啤酒應納稅費)。(一)蘋菓酒與雪梨酒除外之 啤酒所納稅費,應根據其份及政府化學師所判定之原比重計算之。(二)本港境內 讓製啤酒稅費,應以釀造者所用規定格式之紀錄册或緝私隊人員審核該廠用以 睥 酒之桔水份量及原比重計算,二者以較大之數額爲準。上述枯水份量減除百分之五 ,作爲補償釀製啤酒所致之損失及虛耗,但政府化學師認定釀造時產生之桔水份證及 其原比重因使用原料關係而致短縮時,處長得憑政府化學師之判斷,自行評定計算其 應徵稅額。
第六十四條(攙雜酒精在未有相反證明前視作徵稅貨品)。(一)本例有關徵稅 貨物之一切規定,對於攙雜酒精均適用之,但經政府化學師簽發證明書,證明各該酒 精爲不徵稅者則不在此例,一經簽發上項證書則其有關之酒,應視之爲完稅貨物。( 二)總督在政務會贊定上項證書手續費,應就該項酒精在未攙雜前應納稅費比例繳 之,但上述櫃費(除最低收費額外 ),不得超過繳稅費十分之一。
第四篇 烟 草
第六十五條(菸草定義)。本例之規定,爲適用於菸草起見,所稱「烟一 是即將中國鶴山縣所產烟葉用中國傳統方法製成之烟絲,包括以下主要七種烟——生 切、頂、二熟、齊綠、揀葉、上熟及正切,並包括處長認爲屬於與上述七種同品質 之其他製烟在内;「製造」指製成烟草;「製造商 包括開設或管制菸廠或烟地方 之人在內;「菸草一包括一切已製及未製各種烟草,葉莖、烟渣、切絲及烟葉在内; 「未製烟草」指除捲,切或曝乾以外而未經過加工製造之烟草
第六十六條(烟草所含水份)。(一)爲實施本例施行規則之規定,烟草含有 水份若干,應在處長指定情况之下就華氏溫度表二壹二度曝乾,除去水份後,即 作爲計算烟草之重量。(二)爲計算烟草稅費或退稅額起見,對於烟草所含水份,沙 坭或其他無機體物質發生爭議問題時,應以政府化學師就緝私隊人員所抽取之標本予 以化鈴裁定之,其所爲裁定即爲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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