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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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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良好之銀行,多能吸收鉅量之存款, 這點,不但對銀行之本身,有極大之效用 , 對社會之經濟繁榮,亦有良好之效能。 因香港過去之發展,主要是當外來資金之 助力,本身之資本甚少積索。今市民儲蓄 興趣既特濃厚,銀行又有合理之利息來販 收,(如适息五至六厘,視其限期 之長短,而定其高下),就可以將社會之 零碎資金,透過銀行,來集中運用,這是 銀行推進本身業務和服 社會之一項重要 經營。值得加强實施,此亦爲去年香港銀 行業務向好重要原因之一。

不過,去年香港銀行業務,雖然繼續 機好,但因爲銀行開設日,競爭劇烈, 獲利更減,即以同樣之資本,其所得之利 潤率,比之前年尤低。

目下各銀行爲了競爭過劇,迫得各出 噱頭,爭取生意。如:派出高級人員,與 各客戶接洽,一方面希望保持原有之生意 另一方面又希望客戶增加其生意,此其

利用各種方式,擴大社會活動,如派 出要員與各行業各團體聯絡,盼能獲得較 多之營業,此其一。

減低利息,予以方便,對來往客戶之 透支利息,儘可能予以降低,此其三。

對客戶開出信用狀,盡量減收按金 如僅收百分之十;百分之五,有些却完 全不收,更有些不但不收取按金,且有信 租借款給客戶,如某客戶向歐洲訂購一批 貨物,價值爲港幣二十萬元,貨到之日, 可以讓客戶先將貨物提出沽售,一個月或 兩個月之後,才將其貨交回銀行,銀行 則收回其借款之利息,但利息不高,只照

香港年鑑

進口押滙之利息計算,一般客戶多表數迎 ;不過,此種作風,跡近危險,不宜多做 但因同行競爭劇烈,雖冒險而不緻也, 此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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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一九六一)各銀行聰名流任 事,副董事長,董事長等,以招齬生意, 此其五。

由於大家各出奇謀,競爭生意 之便利,比之前年更爲微薄了。

乙、銀號錢莊比前畧好 去年香港之銀號錢莊,有門面而兼營 我換之銀號,營業尙穩,兼營盤單之 買賣者業務更佳,不但可以維持皮費,且 有海利可圖。

不過抵押放欸,存款,按揭滙兌等因 不及銀行之方便,祗屬平,因此等業務 ,銀行較爲發達,且完滿齊備,錢莊方面 自離與之競爭。

單純經營金鈔期貨選買之銀號錢莊, 波動極 因金鈔市價受大戶力量之控制, 少,縱有豐富經驗之投機家;亦感用武無 蠅,無機可投,上半年之業務最爲清淡, 推因下半年金鈔市價破動較大, 已呈好

香港金銀貿易塲7是由一百九十餘家 銀號錢莊所組織而成,銀號錢莊之金鈔買 寶,下半年既然轉好,貿易塲之業務遂亦 有轉機,該塲行員節餘金上半年繼續停派 (最高時一期派四千元,每半年一次) ,而行員牌照之轉讓費亦一减再减,由一 九四九年時最高之七萬元,降爲前年之四 千元上下,但去年(一九六一)下半年牌 第十五

香港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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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轉讓費已升爲七千元,行員節餘金亦準 備恢復派發,十二月中旬即可決定。

經營稍好之銀號錢莊,多爲有門而兼 營找換之行號,找換業務,今年上半年依 然好景,所以此等錢莊之生意尙佳

找換,去年爲甚麼繼續發達呢?因爲 一、外地來港之遊客比以前更多,香 港不斷發展旅遊事業,使世界各國人士, 多來港旅行,此等遊客抵港後多要兌換旅 行支票或各種需要之貨幣。

二、由港前往外國考察及旅行之人士

·亦比前轉多,他們在離港出發之前,多 要兌備一些在旅途上所需要之貨幣,尤須 購備旅行支票。

三、來港渡假之美軍仍多,此種美軍 是來港化錢的,因此有大量美鈔兌出而換 回港幣行使。

四、各地華僑寄款來港,去年保持平 穩,除有部份由銀行直接來外,多數由 銀號錢莊駁來,有些地區,如美國及加拿 大川寄金單來港,俗稱通天仄,此類通天 仄多向銀號錢莊兌換。

五、香港是遠東自由外滙中心,亦是 貨幣兌滙之重要市場,世界任何貨幣幾乎 都可以在香港找得到。

有了以上各種原因,香港之找換營業 潑俏秀。

丙、金融法令

港府外滙管制處於一九六一年十二月 月初公佈:新定外幣原幣(即非英鎊區 國家之貨幣)開戶存款辦法,並通告各外 一年來之金融

通銀行照辦,新辦法如下:

一、外滙授權銀行,非經外滙管制處 核准,不得接受一切居民開立外幣存款戶

二、開立外幣存款戶,須用函件申請 陳明下列事項:A、居住國別及完全地 區、B、國籍、C、營業或職業性質,D 、開戶目的、E、通過所開帳戶交易之性

三、非經外滙管制處核准,凡在本港 外滙自由市塲取得之外幣,不得收入前述 外幣存款戶。

四、保險公司於提供上網資料後,一 般均可獲准開立外幣存獄戶,以其收取 保費及支付賠款,但須每季向外管制處 遞送該帳戶季度結單作爲報告。凡須購取 外幣以補-

該戶頭寸時,應按通常途經申 請核准。

准許黄金經港轉日法令,其他金融法 令,雖予照舊實行。該法令詳載本年鑑第 七回,是由一九五三年十月十六日開始 行的,從此以後香港之黃金轉口緣告增加 ,但實際上獲得絕大好處的是澳門控制黃 金人口証之公司,澳門政府只收約五百萬 上下之入口稅,承辦之特權者,每年約可 獲利一千五百萬元以上,香港方面甚少得 到實際益處。

至於其他各項金融法令,仍沿用一 九四九年時所頒佈的,如該年四月十四日 公佈禁止黃金買賣及持有法令,八月十九 日由頒佈一項買賣的補-

法令,(此兩項 法令,詳載本年鑑第五回),一九五〇年 六月三日又頒佈一項限 居民提取英鎊辦 (第二篇) 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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