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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規定在法律上有效之實施。香港及所屬地方總籣兼陸軍總司令海軍副司令RB柏立 基勛爵現經批准將下列議案提交立法委員會追認提案內所修訂之汽油稅,使之成爲法 律,愛依保護公共賦稅條例(法律彙編第一二〇章) 規定所授權力,頒發本令,將 該議案之規定在本令有效期内?即由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星期三日下午二時起爲有效 之實施及完全發生效力。

立法委員會對加微汽油杬决議案

立法委員會依第一〇九章微稅商品條例第四條之規定,通過下開決議案:

一九六〇年三月十八日甲第二二號公佈之立法委員會决議案開列所缎炭氫化合物 油稅,由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二時起宣告撤銷,嗣後以每加倫計應照下列稅率徵

甲、輕油——(一)汽油......一元五角。 (二)其他輕油·····一角。

乙、重油———(一)專供中華汽車有限公司及九龍巴士(一九三三年)有限 公司所有與經營公用巴士應用之内燃機油......五角。(二)其他車輛應 用之內燃機油......一元。 (三)未經上述所列之其他內燃機油及其他 油......一角。

本决讓案所稱——「汽油一加入鉛混合物使能適合內燃機燃料用之輕油及任何 內燃機所適用之其他輕油。

開徵汽車初登記稅通告令

(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一年二月二十八日總唘佈告,案查第一二〇章保護公共賦稅條例第二條規 定總如核准將徵收或修改任何賦稅或其他稅費法案或議案提交立法委員會而該法案 或議案可能成爲法律時,依法得頒佈命令,使在該令有效期內,予該法案或竊案之一 切規定在法律上爲有效之實施。香港及所屬地方總督兼陸軍總司令海軍副司令RB柏 立基勛爵現經批准將下列法案提交立法委員會,使該法案成爲法律時,即開徵汽車第 一次登記稅。愛依保護公共賦稅條(法律彙編第一二〇章)規定所授權力,頒發本 令,需將該法案在本令有效期内,即由一九六一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起爲有效之實施 及完全發生效力。

香港年鑑 第十五囘 法規新編

開徵汽車初登記稅法案

(轉戰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儷立法案規定對某種汽車第一次登記課稅及其有關情事條例。 第一條(定名)。本例定名一九六一年汽車(初登記稅)條例。

第二條(詮釋)。本例除内交另有表示者外,所稱

「車」指汽車而其構造或使用禠限於獄運九名以下乘客及其行李之用者; 「兩用車」指遵照一九五六年第一〇六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横

造及使用)規則規定所構造或作運戰旅客貨物或其配備之用者;

「初次登記」祈遵照一九五六年甲第八九號公佈之一九五六年道路交通(車

輛注册及領牌)規則規定之初次登記

則不包括在内,

女定者。

「電單車」指兩輪汽車而車身重量不超過六英挺,不論是否設有旁車者: 「三輪汽車」指三輪汽車而車身重餓不超過六英搵者,但配有旁車之電單車

「汽車」指機動車輛而在路上行駛者,但單純在鐵路或電車軌上所用車輛則 不包括在内;

「乘客」包括車上所載司機以外之任何人

「公用車」指在本港地方按照指定路線及預定路程或指定與預定事務分別

假別收費停車待或在來往車招徠穎客之車輛;

「道路」包括所有公路、交通孔道、街巷、庭院、廣場、經里、通路及公衆 可以通行之地方在內,不論爲連續或間斷性通行權或要領取執照號是否屬於政府所 有者;

「停車或行車待權」對於汽車,指在路上行駛或停駛,標示標記或訊號或由 司機作此標示,顯示該車或部份待僱,不論是否爲預定路程者i

「稅」指依第三條規定應納之稅;

的士」指停車或行車待,收費載客之車輛,而按照計程收費; 「計程器」指的士所用之計時或計程器,或時程計界而由警務處長當時所

第三條(繳稅)。(一)附表所列各種汽車在本港作初次登記時,除依其他法例 規定應納稅費之外,須按照該車價就該附表所列車之類別所定百分率繳納稅費。( 第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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