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十五
法規新編
罪行)規則,茲宣告廢除。
附表第一號 依規則第三條規定之拘留所
第一部 - ( 壹) 赤柱監獄。(二)維多利亞監獄拘留所。(三)荔枝角女監獄。 第二部—— (壹)本港各警署看守所或監倉。(二)瑪麗醫院及九龍醫院監守所。 附表第二號 依規則第五條設定公務員得行使局長權力
一、高級移民督察——條例第四條(一)項(甲)欸(二)段及(一)項(乙) 欸,第五條(一)及(二)項,第六條、第七條(壹)、(二)、(三)項,第八條 、第九條 (壹)、(二)、(三)項,第十條、十壹條(壹)及(二)項,(三)項 (甲) 與 (乙 ) 欸及(四)項,十三條(壹)項(乙)、(丙)、(丁)、(戊)及 (己)欸,十五條(壹)項(甲)欸(二)段,廿二條、廿三條、廿五條(壹)項, 廿八條(壹) 項。
二、移民督察——條例第條(壹)項(甲)款(二)段及(壹)項(乙)欸, 第五條 ( 壼 ) 及 (二)項,第六條、第七條(壹)、(二)、(三)項、第八條、第 九條(壹)、(二)、(三)項,第十條、十壹條(壹)及(二)項,(三)項(乙 )及(四)項,十三條(壹)及(二)項, (三)項(乙)疑、及(四)項,十三 條(壹)項(乙)、(丙)、(丁)、(戊)及(已)歎,十五條(壹)項(甲)欸 (二)段,廿二條、廿三條、廿五條(一)項,廿八條(一)項。
三、副移民督察————條例第四條(一)項(甲)欸(二)段及(一)項(乙) 第五條(一)及(二)項,第六條、第七條(一)、(二)、(三)項、第八條、 第九條(一)、(二)、(三)項,第十條、十一條(一)及(二)項、(三)項( N) 乙) 欸及〔四)項,十三條(一)項(丙)、(丁)、(戊)、(已)欸,十五條( 一)項(甲) 欸(二)段,廿二條、廿三條,五條(一)項,廿八條(一)項。 四、移民事務助理員條例第四條(一)項(甲)歎(二)段及(一)項(乙 ) 疑,第五條(一)及(二)項,第六條、第七條(一)、(二)、(三)項,第八 條、第九條(一)、(二)、(三)項,第十條、十一條(一)及(二)項,十三條 (一)項(乙)、(丙)、(丁)、(戊)、(已)欸,廿三條廿五條(一)項,廿 八條(一)項。
五、副警司或以上階級警——條例第四條(一)項(甲)款(二)段冫第五條 (二)項,第七條(一)及(二)項,第八條、第九條(壹)、(二)、(三)項, 第十條、十一條(一)、(二)項及(三)項(乙欸,十三條(壹) 項(甲)、(J )、(丙)、(丁)、(戊)、(已)欸,廿二條、廿三條。
+1.
(第三篇) H
(條文仝上)
六、督察長或督察級 七、指揮水警輪察以下警員以上階級警官—————條例第七條(影)及(二)項; 第八條。
八、督察以下階級警官———-條例第十三條 (壹) 項 (乙)。
附表第三號 依則第六條(壹 ) 項規定塡定塤報表格
第壹部————年齡十六歲或以上抵港旅客須填報下表第壹至十項,維港旅客填報 豐、四、七、九、十、一二及十三項;(壹)姓名。(二)生日。(三)出生地。 ( 四)國籍。(五)職業。 (六) 永久住址。(七)在港住址。(八) 來處港口。(九 ) 旅行文件號碼。 (十) 佰取之時日地點。(十一)來港原因。
第二部...——到達十六歲旅港外國人須填報下表各項:(壹) 姓名。(二)生日。
(三)出生地。(四)國籍。(五)職業。(六)在港住址。(七) 原籍住址。( ) 護照號碼。(九 ) 領照日期。 (十)發照地點。(十一)父母姓名及住址。(十二 ) 在港親屬姓名住址。
壹、入境簽証
二、過境簽証 三、護照
四、轉換舊照
附表第四號 依規則第七條規定所設册籍表式
第壹部——紀錄册表格。 (晷)第二部----報告表格(畧)。 附表第五號 依規則第八條規定申請書表格
第壹部-請求沒收船車申請書表格(暑)。第二部 -傳票表格(罌)。 附表第六號 依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徵費表
五、旅行身份証 (依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六、轉換旅行身份証(依規則第九條之規定) 七、緊急証禧
八、外籍居民身份証(依規則十一條之定) 九、海員國籍及身份証
十、轉換海員國籍及身份証
入境許可証
十二、回港証
十三、居留延期許可証 十四、品行良好証書
十八元
二元
二十五元 十六元
六元
元 二十元
DR
二十五元
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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