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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间 商旅指導 香港年鑑 各國關稅及進口限制修改條例

一九六〇年間,與香港有貿易關係之世界各地若干國家對於關稅進口條例及進口 限有若干變群,及修改進口領證辦法,茲將更改之情形,摘要分錄如下,以便本港 工商界人士之參攷。

美國方面,因實施紡織品印花稅票法案在一九六〇年五月一日以後進口紡織纖維 龔成品之報關發票,必須詳列所有纖維成份之全部及正確情形,每一種纖維在重量上 之百分比,製造商之姓名,及製造地所在之國家名稱。

泰國新稅率於一九六〇年三月四日起,實行以布魯薩爾所編訂之目錄爲依據,新 稅率共列有一、O九七種貨品,較以前稅率二〇〇種更爲詳盡。關於主要貨品之稅率 仍舊,甚或比前較低,但大多數非主要貨品之稅率,則被提高,以增加稅收。

一九六〇年四月份起,宗教上用品,不再准自由輸入多明尼加共和國,而須繳 納關稅及其他稅項。

南非政府對於由香港進口或在香港製造之拖鞋、手電筒燈照及工業手套等貨品, 在一九六〇年四月底起,除應徵收之各種稅款外,另加價一種普通傾銷稅。此外,對 於進口之若干種花布及雷虹(人造絲)織物,在審定來源國家時,並頒佈新條例規定 某一地區如聲明係若干種花布及雷虹(人造絲)織物之來源國家時,必需該花布及 雷虹織物之紡織及印花等項製造程序,均係在該地區內進行)始可合格成爲該地區之 出產品。根據以往規定,棉布需有來源地成份百分之七十,雷虹織物需有來源地成份 百分之七十五。

澳洲方面,自一九六〇年五月二十日起,公佈數項關稅變更,其中最重要者 關於鞋類、人造纖維織品、刺繡、及用油或酒精之暖燈。除訂新關稅外,並將貨品重 行分類,及將每一組貨品,尤其鞋類處加詳細劃分,大部份鞋類已由「A」類改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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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海關及稅局人員,嚴格執行在普通之商業來往中,凡入口貨如在出口國內 本銷之貨單上本表示有折扣或以打折扣者,則在决定其徵稅價值時亦以無折扣論。

緬甸政府由一九六〇年六月一日起,入口貨物分爲甲乙兩類,並有非限制之普通 證貨物名單。甲類貨物包括電器、粮食、紡織品與皮鞋,此類貨物除已領有至一九六 八年九月三十日仍然有效之入口執照外,否則必須經由緬甸代理商入。乙類貨物, 仍由外國代理商· 得在一九六〇年底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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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篇) 關稅及進口修改條例

三 非限制之普通證貨物,其中最重要者爲花生油、由該日起必須經由緬甸代理商購買。 新辦法僅適用於由代理商辦蓮之入口貨物,對於由政府機關或其他入口商直接辦還者 並不適用。

砂磅越當局對棉織及尼龍織魚網已豁免關稅,阿爾及利亞政府訂定值兩百萬新法 郎之限額,以便向所有國家輸入織品原料及其他織造品。

愛爾蘭共和國政府,對寬度不及十二吋之毛巾布,免受一九四九年(限額第四十 五號)輸入管制之拘束。

印度政府新訂一規則,對已曝光之電影片(不包括超過九點五公運之次等電影片 在內),提高人口稅至每英尺(長度計)半盧比,另加相當稅率之國產稅。

巴佩道斯及向風群島之政府公佈新輸入領證條例,規定除日本及共產集團國家外 對其他國家貨品之輸入,大量予以放寬

伊朗方面,自一九六〇年三月廿一日至一九六一年三月廿日期間内,輸入及輸出 之詳細內容,包括對准予入口貨物所徵收之商業稅,作爲保額本國工業之一項措施, 以及一部份禁止入口之貨品名單。

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工商處通告,由香港輸往吐哥共和國之貨品,毋須再領取任 傅類之來源證。

駐港挪威總領事舘於一九六〇年十二月通告:香港產棉織品樣本,包括製成衣服 者在内,其價值不超過挪威幣五百個克餅,即等於港幣六百二十五元者,毋須工商管 理處所簽發之來源證明,同時亦毋須由挪威當局發給入口證。

輸美貨品檢驗施行新例

香港輸美貨品,自一九五一年起實施管制以來,對於管制技術方面,先後會改進 多次。一方在符合美國國際資產進口管制條例;一方則在適合本港製造之中國傳統性 貨物利便出口。自一九六〇年十二月一日起,香港工商業管理處與美國財政部國際資 產管制局再行商訂新管制辦法,取消以前個別檢驗封箱制度,採用集中檢驗,毋須 封(在有等情形下或加以封箱)。該例之檢驗技術與付船秩序之處理方式如下: 貨物及代表號碼

自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所有列入A表内貨物申請綜合來源證轍往美國及其 威地者,須經香港工商處九龍稔貨們部檢查,方能付運及領證(領證仍在香港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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