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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的來源和在香港製造的性質。如果是新品,在申請書上黏附在樣,以便於必 耍時由政府化驗所檢驗。如對於填報不實的,處罰很重,可被處二萬元的罰款和一年 監禁。以別的貨物代替來源證中所註明的貨物,則申請人也將受同樣處罰。不忠實 違反申請程序,可獲致拒絕發給來源證或取銷因發證目的而爲之登記。

申請政府來源證的費用爲港幣五元,在某些地區核准按一般公開執照制度進口的 貨物,或核准進口配額中貨物的進口時,堅持繳政府來源證

六、英聯邦特惠稅

許多英聯邦國家對於香港製造或加工的某類貨品進口准予減稅,只要製成品中所 含的「聯邦成份」達到某一最低百分率。這一「聯邦成份」的百分率,按所使用的原 料成本,製造成本和勞工成本,照規定方法計算。依照英國殖民部一九三八年所公佈 的辦法,按個別地區所採用的標準計算「聯邦成份」,則由香港政府所批准的會計師 辦理。工商處配合會計師的工作,並審核工廠的生產成本報告;這些報告形成爲一個 工廠對其產品要求特惠稅的根據。倫敦的英國關稅局對於輸往英國的這種貨品,又再 加以核對。

下列英聯邦地區給予在香港製造,加工或出產的貨物以特惠稅:巴哈馬群島、巴 巴突島、百慕達島、英圭頁那、英屬洪都拉斯、英屬北婆羅洲、英屬所羅門群島 婆羅乃、錫蘭、塞普路士、菲島、岡比亞、牙買加、利華特群島、馬來亞、馬爾太 毛里求斯、新西蘭、羅德西亞與尼亞薩蘭聯邦、聖海倫島、砂撈越、塞舌耳群島、 塞拉勃窩內、索馬里關、多哥、特立尼達島和托巴哥島,英國和向風群島。

申請特惠稅所需「聯邦成份」的百分率,因進口地區和各產品而不同,詳細情况 可向進口國家的海關當局或香港工商處查詢。

大多數有英聯邦特惠稅的地區,要求享受特惠稅的貨品在進口時有一九三八年所 同意的標準格式的特惠稅證,這種特惠稅證由核准的會計師編製,而由工商處按照「 輸出(特惠秕證)法一所授權力予以簽署。特惠稅證通常由廠商和出口商申請,只 有申請特惠稔的貨品的最新成本報告,如被工商處接受,特惠稅證才會被簽署。

對南非聯邦和塞拉勒窩內輸出貨品,標準的香港來源證又用來代替通常的聯邦特 惠稅證,而這兩個地區所要求的」「香港成份」或「聯邦成份」只是百分之二十五,而 這樣被證明的貨物得享受特惠稅。

英國需要的是按英國關稅局所規定的格式的證件,這種證件由廠商和出口商所編 製,由核准的會計師簽署。這些證件不需要香港工商處證明。馬來聯邦則需要一個 同樣的由工商處長簽署的表格附在標準來源證上。

英聯邦特惠稅証,每份收費港幣五元。

香港年鑑

第十四

商旅指導

香港進出口貿易手續

七、綜合來源在

美國財政部的「外國資產管制法]禁止任何來自中國乘北韓的商品輸入美國及其 爲地,又按照這些法規的規定,有許多貨品,即使是在香港出產或製造,或在其他非 共產國家製造稅再經香港愛往美國,但這些貨物因傳統上是從中國和北韓取得供應的 所以視爲中國或北韓來源。許多這種被「認定」( Presumptive ) 的貨品項目特別 表列於美國「國外資產管制法規1500.204 節中。此外,任何貨品在一九五〇年十二 月十七日以前主要從中國輸入美國者,也當作是「認定貨品。

根據香港政府和美國財政部的協定,附表六中所列的這些「認定」貨品得憑「綜 合來源 J從香港輸往美國及其屬地,「綜合來源証」由工商處對某些貨品發 香港廠商必須遵守某些能爲美國海關當局所能接受(美國「外國資產管制法一五 、五三六節)的條件和履行某些手續。綜合來源証的類型和用途如下:

(一)商業綜合來源:對一切正常的商業性貨運發給,每份收費港幣二十五元 (二)旅客綜合來源:適用於健正旅客私人購買的總值不超過一千五百港元的 貨品,這種証件每份收費港幣五元。

(三)禮物綜合來源證:適用於居住美國或其屬地友人贈送禮物者,這種證件收 費港幣五元。

(四)商業樣品綜合來源證:適用於廠商所輸出的眞正商業樣品,其總值不超過 港幣一百二十元者,這種證件每份收費港幣五元。

香港工商處對於製造貨物輸往美國及其屬地的工廠,監督甚嚴,香港商行欲取得 「綜合來源證」,將經營的中國式商品輸往美國及其屬地,首先必須向工商處登記, 在登記證被批准以前,它們必須提出書面保證書,保證它們將不出售、儲存、購買、 進口,輸出或以其他方式經營中國大陸來源之貨品,它們的屋宇將受工商處官員的嚴 密檢查。

有關發給「綜合來源證」和「禮物綜合來源證」的登記,分開辦理,爲了這一目 的,除了雖遵守上述的一般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一些特殊的條件。

大部份的香港產品並不屬於美國「外國資產管制法」管制的範圍內,可以隨意輸 往美國,而不需要任何種類的「綜合來源證」。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廠商和出口商需 要,可申領香港政府的來源證。

由一九六〇年11月一日起,凡申請(C&I一六OA及一六CB)綜合來源瞪 者,須用新修訂之綜合來源證申請表格,該種表格在郵政總局大廈地下發售,每本定 僧一元。至於遊客及體物所用綜合來源證,亦改用新修正之申請表格。

(第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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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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