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論。
香港年鑑 第十四料
法規新編 第二十五條。除經市政局許可之外,熟食小販不得在上午二時至上午六時之間營 業,其他小販不得在下午十時至翌晨六時之間營業。
第二十六條。凡由市政局撥給營業攤位並明定其攤位界限者,該小販不得將任何 貨品用具招牌或業務上之其他配備放置位界限之外
第二十七條。無論何人不得在販抬內睡宿。
第二十八條。凡在清除垃圾或洗掃街道進行時,所有小販如徇據衛生官、衛生督 察或市政事務署工目以上階級人員之要求,須將其枱位、貨品及一切配備各種及事物 等遷移入直至清除洗掖事後爲止。
第二十九條。熟食小限用清潔食水,須由(甲)政府自水來管 ( 乙)該局書 面認可自來水以外任何來源之水取拾之。
第三十條。無論何人不得在販枱出售,持有烈酒或飲之間。
第三十一條。(一)市政局設立小販市場時,得酌定下列適宜方法, (甲)將 場內攤位撥給領牌小販; ( 乙) 指定攤位販售之商品。
(二)凡在小販市場有攤位者,不得在所領攤位以外之攤位販售物品,並不得在 他人所頜攤位販售物品。
(三) 小販市場攤位如依本條(一)項規定其所售商品者,不得在該攤位販售其 他商品。
第三十二條。(一)凡有下列情事之一所爲者,即以犯罪論-(甲)違反細則 第四、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 孫,或細則第六條(三)項7第八條(二)項,第九條 (四) 項,二十條(一)項~ 二十一條 (一)項,二十條(一)項,三十一條(二) 或 ( 11 ) 項之規定者;(乙) 未得市政局許可而在細則第五條規定所指定之地方區域販售者; ( 丙 ) 依細則第八條 (一)項規定需要向市政局提供之事項而明知故犯向該局提供虛僞報告者;(丁)對 於細則第十九條規定之要求而不提示其牌照者i(戊) 不遵照市政局依細則第二十一 條(二)項(甲)款規定所發通知辦理者;(已對於某種特別檢經依第二十四 條(二)項規定在所發牌照上註明該攤位應適用之面積尺度而不遵行之者;(庚)不 遵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所提出之要求辦理者。
(二)熱食販枱而違反細則第二十條(二)項或二十九條之規定者,該檢東主即
(第三篇) 一八 (三)凡犯本細則規定罪行者,應受五百元罰金及大個月徒刑之處分。 第三十三條。在不妨害其他法例關於起訴刑事罪行之誼定總檢察官對起訴此等 罪行權力之下,其依本細則規定對犯罪行爲提起訴訟,得以市政局名義行之。
第三十四條。凡違反第二號附表所列本細則之規定或違背各該規定所發通告而判 罪有案者,法庭對於該附表指定有此情形之有物品,下令沒收-
公。
第三十五條。目表11首列依原日小販細則規定發給之各種牌照,在本細則施行之 日仍屬有效者,對於一切情事,應視作骸目表次列依本細則規定所發各種類牌照論。 目表二:第二種。固定攤販牌照種類(四),固定攤位牌照。第三種甲、流動小 販脾照——種類(五)、流動小販牌照。第四種爭、固定攤位報販牌照—————類(六 )、固定攤位報販流動牌照。第四種乙、流動報販牌照———種類(七)、流動報牌 照。第五種、擦鞋舨牌照——種類(八)、擦鞋販牌照。第六種、雪糕及凍品小販牌 照————種類(九)、雪糕及凍品小販牌照。
附表第一號
通販必備條件及表
依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小販枱位攤位必備條件:(一)熱食販枱;(二)普通貨 物販語;(三)固定攤位;(四)固定報販攤位;(五)擦鞋販應饢木箱工具。又圖 表七(均從畧)。
附表第二號 物品應沒收-
公
依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凡違反下列細則(十五項之規定,其貨物工具配備應 予沒收-
公:(一)第四條——貨物及設備工具。(二)第五—貨物。(三)第 十九條——當時販售之貨物。(四)第二十條(一)項——一切工具,十二個月再犯 則連檢一併沒收。(五)第二十一條(一)項———用具。(六)第二十一條(二) 項——販枱。(七)第二十三條———販與配備工具。(八) 第二十四條(一)項1 一該販枱不符定例部份。(九)第二十五條——貨物。(十) 第二十六條——放置界 外之器皿用具招牌配備等。(十一)第二十八條不遵遷移之枱器具等。(十 二)第二十九條——水器。(十三) 第三十條———沽飲之酒。(十四) 第三十一 條(二)項——貨物。(十五) 第三十一條(三)項——違反本項規定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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