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〇年冰凍糖品施行 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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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六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政務會書記官佈告,本日立法會通過市政局八月二日執 行一九六〇年三〇號公共衛生及市政事務條例第五十六條授權所立之一九六〇年冰 凍捷品施行細則案。
緒
第一條。本細則定名一九六〇年冰凍品施行細則,並由一九六〇年公共衛生及 市政事務條例施行之日起付之實施。
第二條。本細則祗適用於市區地區。
第三條。本細則除內文有表示者外,所稱「局」指市政局;「病」指傳染 性病疫;「凍品一指通常售給人所食之冰凍品;「食物業」具有一九六〇年甲第一 C九號公佈之食物荣施行細則所指意義;「熱」指按照第一號附表所列方法製造凍 品之過程,而所稱「熱」即照此解釋;「原料」即成份,對於煮熱方面,包括糖與 蛋粉,但所加色味物料,生果7果仁,格力與其他類似物質不包括在內;「製造」對 於凍品,包括原料成份之配合,冰凍程序,及凍品或局部品包裝應市之經過手續。 第四條。市政局得隨時將第一號附表修改,並在政府公報公佈之。
第二篇
售賣凍品
第五條。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市政局依一九六〇年食物業施行細則 ( 是年甲第 〇九號公佈)第三十條規定所發許可証辦理之外,不得賣,兜售或售持有待售 任何供人所食之冰凍糖品。
第六條。無論何人不得售賣,兜售或展售含有每立方公分三萬以上桿狀細菌或每 立方公分十份一哥利方有機體之冰凍糖品。
第七條。(一)無論何人不得賣,兜售,展售或刊發廣告招由市政局檢定以
香港年鑑 第十四间
法規新編
外之類造來源所緻入本港之冰凍品。
(二)爲案施本細則之規定,市政局對於製造凍品之來源,如非認定此種凍品之 製造係經過煮熟手續者,不予檢定之。
(三)凡因刊發廣告犯有本條(一)項規定罪行之訴訟事件,被告人如爲執衆刊 登或代洽刊登廣告而在業務上予以分發者,得提示証明作爲辯之根據。
第八條。無論何人不得售蹤,兜售或展售或持有待售除紅豆冰或紅豆線條以外任 何供人所食而未經熱之冰凍糖品。但本條之規定,對於經市政局檢定製造來源所轍 入本港之凍品,不得視爲有阻止其售賣,免售或展售之所爲。
第九條。凡持有售給八類食用之陳品者,須採取一切適當預防攢施,以免凍品受 病疫傳染或污垢。
第十條。凡貯存凍品而售給人類食用者,不得放置於超過華氏表廿八度以上溫度 之地方。
第十一條。無論何人經營食物菜,在業務上所持有之凍品。不得貯入用以儲藏其 他物品之冷藏器内
第十二條。凡經營食物業,其在業務上用以貯存凍品之冷藏器,須時時保持清潔 與良好完整狀况。
第十三條。凡經營食物業,其在業務上用以盛載凍品之器皿,須保持清潔,並在 可能範圍內,使免遭受污垢
第十四條。凡經營食物業,其在業務上用以盛載凍品之且筒或薄餅,在非應用時 須置於防塵器之内。
第十五條。(一)凡售賣,兜賣;或展售任何供人所食之凍品,除原裝或直接取 自原來載器之外,不得爲之。(二)本條(一)項之規定,對於有市政局依一九六 〇年食物業施行細則規定所發牌照之塲所面在場內售給客人所食之凍品不適用之
第十六條。所有凍品小販及其助手,工役或代理人在販售凍品時,須清潔 服,衣料以能洗滌,服式以市政局所梭定者爲準,並須隨身佩帶骸局配發之號碼。 第三篇 凍品之製造
第十七條。無論何人除領有及遵照市政局所發牌照,煙在照上列明之場所辦理外 =~不得製造或任人製造凍品。但本條之規定,對於領有市政局依一九六〇年食物業施 行細則規定所發牌照之場所製造及供應客人在内食用之凍品不適用之。
(第三篇) 一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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