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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遺產稅率

第十二

商業須知

遺產稅率

遺產稅係對死亡人所財產徵踝之租稅。本港遺產稅稅率法有變更。一九四八年 四月一日以後至一九五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按照舊稅率課稅,稅率最低百 分之一,最高百分之五十。起稅點爲五千元。一九五九年二月一日以後死亡者,按 新稅率課稅稅率最低百分之二,最高百分之四十,起稅點爲五萬元。茲將新舊兩 稅率列表如下:

(甲)一九四八年四月一日以後至一九五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死亡者贊之遺 產稅稅率表:

秕 率(百分率)

超過五千元但未超過一萬元者

超過一萬元但未超過二萬五千元者

超過二萬五千元但未超過五萬元者 超過五萬元但未超過十萬元者

超過十萬元但未超過二十萬元者 超過二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萬元者 超過三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五萬元者, 超過三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四十萬元者 超過四十萬元但未超過四十五萬元者 超過四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五十萬元者 超過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五十五萬元者 超過五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六十萬元者 超過六十萬元但未超過六十五萬元者 超過六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七十萬元者 超過七十萬元但未超過七十五萬元者 超過七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八十萬元者 超過八十萬元但未超過九十萬元者 超過九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萬元者

超過一百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二十五萬元者

超過一百二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

11

〇九八七六五四

10

11

1 11

1 111

一五 一大

一七

1

九八七六五四

一九

110

111

兩按

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一百七十五萬元者 超過一百七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二百萬元者 超過二百萬元但未超過二百五十萬元者 過二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三百萬元者 超過三百萬元但未超過三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三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四百萬元者 超過四百萬元但未超過四百五十萬元者 超過四百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五百萬元者 超過五百萬元但未超過七百萬元者 超過七百萬元但未超過一千萬元者 超過一千萬元但未超過一千五百萬元者 超過一千五百萬元但未超過二千萬元者 超過二千萬元但未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者 超過二千五百萬元但未超過三千萬元者 超過三千萬元以上者

(第八篇) 四

1111

[1]

113

118

二六

七 二九

II 1

1

四三 四大

四九.

五二

一九五九年新遺產稅目的在於防止逃稅,遺產免稅額由原初之五千元增爲五萬元 餽以五千元爲限,餽贈免稅期限定爲三年,防止買保險單,設立股份公司等取巧 辦法,舊稅率最高爲百分之五十二7新稅率最高爲百分之四十,有不動產之遺產執行 人,可分期八年徵稅。此與舊稅法不同之點。

(乙)一九五九年二月一日以後死亡者徵踝之遺產稅率表。(原表一九五九年 一月九日香港憲報一九五九年第一號遺產稅條例):

段 率( 百分率)

超過五萬元但未超過十萬元者

超過十萬元但未超過二十萬元者 超過二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萬元者 超過三十萬元但未超過三十五萬元者 超過三十五萬元但未超過四十萬元者 超過四十萬元但未超過四十五萬元者 超過四十五萬元但未超過五十萬元者 超過五十萬元但未超過五十五萬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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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九八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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