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注
香港年鑑 第十一
(第七篇)四六
華僑日報 為刋登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
一九三三年三月三日香港政府公報
政府佈告第一三五號
為佈告事茲經華民政務司核定承認在本港出版之華僑
(下略)為登載法律廣告之有效刋物凡遵照一九二三年「防 止業務詐欺轉移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刋登一切關繫法 之商事告白如刋登該報即可發生效力此佈輔政司
所有遵照該例規定須在漢文報紙刊登一切商業上買賣退受及清 失聲明等告白如刋在華僑日報卽具有法律效能惠登廣
諸君尚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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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址:荷李活道一一〇號
告
華僑日報謹啟
電話:三八〇六六(總機)
法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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