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回
香港年鑑
法規特輯 (二)任何車輛在任何道路上使用而違犯本各規則之任何規定者,該車主人,誰 册主人,駕駛人及於違法時管理該車輛之人均以犯罪論。
(三)無論何人如無合法職權擅自更改,損毀或創去加上任何事物於依照本規 則之規定而發給之註冊簿或任何牌照之上,或將此已更改,損,割去或加上物事之 任何牌照標示於任何車輛,或存有業已更改,損毀或割去或加上任何物事之任何注册 獨或牌照者,以犯罪論。
(四)任何人等遠犯本規則而定罪行者,初犯科以一千元之金及監禁三個月, 再犯或屢犯,科以一千元之罰金及監禁六個月。
第四十三條。香港規則(一九三七年版)第二卷第七二三至八一六頁所戲「車輛 及交通規則」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7第三十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 三條,第一百四十七條及一百六十四條茲宣告廢除。
第一附表
登記冊應具列之事項——
1註册日期。
2 註冊標誌。
3 注册主人之詳細姓名(分先生》太太,小姐)。
·注册主人之詳細郵住址。
5 汽車之義造廠名號。
·汽車以來國家。
7 機器號數。
8 汽缸容量。
9塞爾及許可的最高載重量。
10 車身形式(房車,旅行用車之類)。
11車身顏色。
12 座位數目。
18 汽車類別。
4 牌照費。
15 特惠稅及收據號碼。
N
第二附表
規定標示之注册標誌。
第一圖(畧)
(丙)六四
第二鬮(畧)
第三圖() 以上任何之一圖樣,是車輛牌照樣本,按原形大小比例,請參閱華日報。 注册標誌應遵守之條件
(一)車輛註册標誌必須依照法定各個圖樣排列其字體及號碼。
(二)(甲)任何汽車之註册標誌,除公用巴士車,的士車》或貨車外須用不能 揀去之白底黑字。(乙)公用巴士車之註冊標誌須用不能抹去之紅底白字。(丙) 的 士車之註冊標誌須用不能抹去之綠底白字。(丁)限於第三附表第二段規定用途之貨 車其注册標誌須用不能抹去之資底黑字。(戊)一般用途之貨車其注册標誌爲黑底白 字。(已)車牌字體或號碼以不能田牌面脫出者爲準,但其字體或號碼是分開製造或 釺上打眼釘牢者,不得以還犯本規則論。
^其字體及號碼是標示於平面車牌上者,此車得用鑄造或用金屬壓朊凸出字體爲
(三)〈甲》任何汽車之註册標誌除公用巴士車,租賃巴士車,的士車或公用車 輛外?得由主人選擇第一或第二亂任何一種樣式標示之。(乙)如屬公用巴士車,租 賃巴士車,的士車或公用車輛其詿册標誌應依照第三圖樣式標示之。
(四)(甲)除公用巴士車,租賃巴士車,的士車公用車輛外所有字體及號碼 其高度必須爲三寸半,每個字體及號碼之每部份,寬度必須爲一寸之八份五,而每 一個字號碼所佔地位之總共寬度,除「1」字外,必須爲二寸半。(乙) 凡屬公用 巴士車,租賃巴士車7的士車或公用車輛,其英文字[PUBLIC VEHICLE」(即 公用車輛)必須一寸高,每個字體之每部份必須一寸之八五濶,及每一個字體所 地位之總共濶度必須爲半寸,及所有其他各字及所有號碼必須三寸高,而每一個字及 號碼之每部份必須一寸之八〇三濶及每一個字號碼所佔地位之總共濶度,除「1 』字外,必須爲一寸半,
(五)互相連繫字與互相連繫號碼所距離之空位必須爲半寸,任何字體或號碼之 最近部份,必須留有邊緣,面上所寫註册標誌之上下行,至少距離半寸,及任何字體 或號碼之最近部份及面上之邊緣距離至少一寸。
(六)(甲)注册標誌之依照第一圖樣排列者,上行與下行之距離必須爲一寸之 四分三(乙)注册標誌之依照第二圖樣排列者,字體與號碼距離之空位,必須篇一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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