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k.
香港年鑑 第十回 法規特輯 人民入境統制(第二號修正) 規則 (轉載香港府公報中文譯本)
五月二十二日政務會書記官佈,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四三章人民入境統 例第三十五條所授權制立下開規則。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六年人民入境統(第二號修正】規則。 第二條。人民入境制規則(法律鎭卷三第四八五頁)附表第四號爲如下之 修正——
(甲)本附表第七柱旅行文件徵費項下「四元 J 易爲六元。
(乙)本附表第十柱過境通行證繳費項下”一元二角」易爲二元
(丙)本附表第十一柱入境通行證繳費項下一十二元八角」易爲「十八
元」
(三
第三條。爲實施條例第三條(三四)項之規定(甲)工務局長爲合法主管官 ,以發給香港,九龍及新九龍之許可證,證對於附表第四號第二欄所列地方作第一 所列用途者發給許可證,而領證人須向該合法主管官繳納第三欄所定費用。(乙)新 界民政署長爲合法主管官,以發給新九龍以外之新界許可證,號對於作附表第五號第 一欄所列用途者發給許可證,而領證人須向該合法主管官繳納第二欄所定費用。 第四條。環規則第一及第二號附表宣告廢除,易爲下列附表第一號及第二號 附表第一號香港九龍及新九籠 (依規則第二條(甲)項規定) 用途
地點
飛機塲地區 房屋
九龍啓德
每方尺每年照標準率百分之四十
照標準率計
照標準率折半計
照標準率折半計
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徵費)修 正規則 (精載香港政府公報中文譯本)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政務會書訊官佈告,總督在政務會執行第二二八章簡易 程序治罪條例第三十六條所授權倒立下開規則(涼規則見法律愛蠣卷三第四三一至四 三四頁)。
第一條。本規則定名一九五六年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繳費)修正規則。
第二條。一九五三年甲第八五號公佈之一九五三年簡易程序治罪(執照及徵費) 規則第二條爲如下之修正
-
(甲)本條(甲】項「新九龍公地」字樣之後加入「即九廣鐵路所屬殼 有圍欄以內或標示界限之地方以外者」字樣
(乙)本條(乙)項「新九龍」字樣之後加入「即九廣鐵路所屬設有 機以內或標示界限之地方以外者」字樣。
(内)本條(乙)項之後,入下文(丙)項 (丙)九廣鐵路局 爲合法主管官對於使用或繼續使用九鐵路所屬設有圍欄以內或標示界限之公地,在 第三號附表第二欄所列地方作第一欄所列用途者,應向合法主管官微納第三欄所定費
第三條。原規則第二條之後增入下女第三
露天貯倉
舊地
飛行訓練學校
全香港九龍及新九龍
根據投票價計
種豆區 造船廠
每英餓每年一千八百元
香港維多利亞·堅尼地城·北角 每英每年一千三百元 每英畝每年九百元
本爲其他各地
傅英銷每年七百元
九龍
新九龍(牛池灣除外)
牛池灣
露天停車場 耕種
工廠醬油廠
(一)香港
(二)九龍
工廠及建在耕地 上之工業用樓宇 抽水站及水泵
市中心三泵
中心二泵
(三)新九龍
全香港九龍及新九龍
每英畝每年一千三百元 每英澉每年一千三百元 每英畝每年三百五十元 按照該區好倉 折半計 每英畝每年二百五十元 每英畝每年二百五十元 每英畝每年一百五十元 照該區貨倉 半費計 照該區貨倉率半費計
每英畝每年一千八百元
每年一千九百元
每年一千六百 每年一千三百
百元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