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法規特輯
商事類
(丙)六
徵稅商品(執照費)條例
主計官‘酒樓餐室秉售酒執照(表格第十五號)或酒店兼售酒執照(表格第十四號)
(甲)新九龍除外之新界地方
二百五十元
一九五五年一八號修訂若干酒類牌照費追溯辦法及規定發還多繳牌照費條例,是 年六月九日佈施行。
第一條。本例定名爲一九五五年徵稅商品(執照費)條例。
第二條。(一)第一〇九章微稅商品規則第二號附表(法律彙編卷二第三十六頁 ▲第二項酒類執照項下繳費表,前經一九五四年甲第六三號公佈正在案,茲將該修 正案下例各項删除
主計官 沽飲所(酒吧】主人執照(格式表第十二號)
(甲)新九龍除外之新界地方
《乙》其他各處在繳費時該處差餉額
五百元以下
五百元至二千元
二千至三千元
(乙)其他各處在繳費時該處差餉額
五百元以下
五百至二千元
二千至三千元 三千至四千元 四千至五千元
二千八百元
二萬至三萬元
三萬至四萬元
四萬至五萬元
五萬元以上
五百元
五千至六千元
六千至七千元
五百元
七百元
一千四百元
七千至八千元 九千至九千元 九千至一萬元 一萬至二萬元
三千至四千元
一千七百五十元 二千一百元
四千至五千元 五千至六千元 六千至七千元 七千至八千元 八千至九千元 九千至一萬元
二千四百五十元
一萬至二萬元 二萬至三萬元 三萬至四萬元 四萬至五萬元 五萬至十萬元 十萬至二十萬元 二十萬元以上
(丙)轉讓執照與他人
(丁)轉移執照於他處
三千一百五十元
三千五百元
三千八百五十元
四千二百元
五千六百元 七千元
九千四百元
九千八百元 一萬二千五百元
一萬五千元
四百元
四十元
(丙)轉讓執照與他人
(丁)轉移執照於他處
以上各柱刪除,易爲下女
主計官 浩飲所(滙吧】主人執照(格式表第十二號》
一千元
二百五十元
五百元
1千二百五十元
一千五百元
一千七百五十元
二千元
二千二百五十元
二千元五百元
二千七百五十元
三千元
四千元 五千元 六千元
(甲)維多利亞城山頂區(港島七百尺以上高地)繳費時該處差餉額 一萬元 以下一千元。二萬元以下二千元。三萬元以下三千元。五萬元以下五千元。十萬元以 下八千元。二十萬元以下一萬元。二十萬元及以上一萬二千元。
(7)本港其他各處,照以上費用百分之六十。
(丙)轉讓執照與他人,四百元。
(丁)轉移執照於他處,四十元。
主計官 餐室兼售酒執照(表格第十五號)或酒店飛售酒執照(表格第十四號)
八十元
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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