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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香港年鑑 第九回

限制。(丁)說明許可使用權有無規定期限,有之,則其限期幾人。

(四)本條(三)項規定各條件遵行之後,注册官於審核規該項規定所提供之情 報,如滿意髂定在一切環境情形之下,其聲請登記之註冊使用入對所議定之商品或其 一部,依照條件或限制,使用該商標,可不至有違犯公共利益者,得將其人登記爲各 該商品之商標使用人。

(五)注册官對於依本條(一)至(三)項規定之邀請,如認定准予所,即可 招致會傚商標者,應予拒絕之。

(六)注册官徇據聲請人之要求,對於依照本條(一)至(三)項規定提出聲請 所提供之情報(册內登記事項除外),須採取步驟7以保證不予洩露,使免該業之競

第五十九條。(一)除須遵照當事人間現有合約辦理之外,商標註册使用人有權 要求該標所有人提起訴訟,以阻止偽冒該標之所爲,其所有人於上述要求提出後兩個 月內掛網或以玩忽不採取行動時,該註册使用人得以其本人名義提起侵害商標權利訴 説,而以該所有人爲被訴人,一若其本人係爲該標之所有人者。

(二)被列爲被訴人之所有人,除報請到案對質及參加訴訟外,不負任何訟費責

第六十條。 (一)在不妨第四十八條規定之下,對於注册使用人之登記( 甲)註册官按據商標註冊所有人依規定手續以書面提出請求時,得將注册有關商品 原定條件或限制變更之。(乙)註册官按據商標註冊所有人或註册使用人或其他註册 使用人依規定手續以書面提出請求時,得將注册使用人之登記撤銷之。(丙)註册官 按據任何人根據下列任何一項理由依規定手續以書面提出請求時,得將注册使用人之 登記撤銷之,其理由如——(一)註册使用人會以許可使用以外之方法使用該標。 或其使用方法可以引致或有引致影射或混淆之者。(二)該標所有人或註冊使用人 對於聲請登記之若干重要事實有所詭飾或不予透露,或或自登記以來,其情勢已有軍 大之變更者。(三)由於申請人履行其本人有關契約所賦有之權利,上項登記係不 生效者。

(二)注册官對於不再註册商標環有註册使用人之登記,得隨時取消之。

第六十一條。施行規程應予規定將商標註冊使用人之登記通知該標其他注册使用 人,及將 第六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通知該商標註册所有人與每一注册使用人(原提 請人除外),並規定給予各該提請人及所有受上述通知與依照規程參加訴訟之人以申

法規特輯

商事類

(E) 11

訴機會。

第六十二條。不服註册官依第五十八及六十條規定所爲裁定者,得向法庭提起上 訴。

第六十三條。第五十八,五十九及六十條之規定,並不賦予商標註冊使用人轉讓 或遭傳該標之使用權。

証明注册商標

第六十四條。(一)凡由任何人爲適應其貿易上之商品起見,採用一種商標, 明其來源、材料、製造法、物質、正確或其他特徵,俾與未有上述證明之商品有所辫 識者,得對各該商品,以其人名字在甲册登記爲證明註冊商標所有人。但任何人所營 商業,其商品係與上述證明商品同類者,不得用其人名字爲此項商標之註册。

(二)審判庭爲裁定商標有無上述辨別之適應起見,得因應下列程度决定之 (甲)該標對有關商品原來採取上述辨別之程度?(乙)由於使用該標或其他情形, 該標對有關商品實際適應上述辨別之程度。

第六十五條。(一)凡依第六十四條規定提請商標註冊者,須由擬請註爲該標 所有人之人依規定手續以書面向談册官提出之。

(二)第十三條(二)項及(四)至(七)項之規定,對於依本條規定提出之申 請,應爲有效7一如依第十三條(一)項規定提出申請之同樣有效者。

(三)審判庭依上述規定處理本條規定之申請時,在有關範圍内,須加以同樣考 盧,一若此項申請係依第十三條規定所提出者》至依本條規定提出申請有關之其他事 項,包括需要保證髙證明注册商標必須具有此項商標之表示等,並須加以考慮。

(四)依本條規定請求商標註冊之申請人須將有關管制該褾使用權所草擬之規 章送註册官察此項規章,包括關於該標所有人對商品之證明與授權使用該標等 規定在內冫號備載註册官必要或許可列入之其他規定事項(包括該標所有人拒絕依規 章規定證明其商品或拒絕授權使用該標時,授予皮對人上訴注册官之權利在内。)上 述規章認可後,須交由注册官保管,並與登記同樣公開任人檢查。

(五)註册官對於上述申請,須考慮下列情事——(甲)申請人有無資格對該標 注册商品加以證明。(乙)所草擬之規章是否認爲滿意。(丙)其申請註册是否在一 切環境情形之下對公衆有利。

注册官得並 (一)拒絕接受申請7(二)接納申請及認可規章,不論爲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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