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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注册 第十三條。(一)凡自稱對其本人使用或擬使用之商標所有人而欲進行注册者, 須依規定手續以書面向册官提出申請爲甲册或乙册之註册。

(二)除須遵照本例規定辦理外,註册官對於此項申請,得予以拒絕,或以無條 件或酌定某種條件,修正改正或限制而予以接納之。

(三)註册官對於申請傅甲册注册之商標(注册証明商標除外)予以拒絕時,如 申請人願意,得親之爲乙册註册之申請而進行處理之。

(四)凡遇拒絕或規定條件予接納時,注册官徇申請人之要求,須以書而說明其 規定理由及達成此項裁定所根據之資料,不此項裁定,得上訴法庭。

(五)依本條規定之上訴,須遵照規定手續爲之,必要時法庭須傳訴申請人與註 册官,並須下令審定應否接納其申請或遵照所定修正,更改,條件限制 然後換納 其申請。

(六)依本條規定之上訴事件,注册官對於達成其裁定所根據之資料,須加審問 之,至於反對接納申請之其他理由,除以前所訊問者外,如未請准法庭,注册官不得 錄取之。凡遇再行提供反對理由時,申請人於送發通知後,有撤回其申請之權,不必 繳納規定費用。

(七)注册官或法庭無論在接納申請之前或以後,得隨時將申請書或有關申請盡 之謬誤點更正或酌加條件准許申請人將申請書修正之。

第十四條。商標註册申請旣獲接納,不論爲無條件或附有條件限制者,注册官 應!令申請人依規定手續將獲准接納商標刋登廣告。廣告須並列明接納申請所附加之 條件與限制。但注册官對於下列情形之一之商標註冊申請,得令申請人在獲准接納 前先刊登廣告(甲)依第九條(一)項(戊)規定提出申請者,(乙)此外, 由於特別愽形經註册官認定較爲方便者,又廣告業已刋登而註册官親爲適宜時,得 令申請人於獲准接納後再度刊登廣告?但並非必要。

第十五條。(一)無論何人得在申請註册廣告規定限期內通知注册官,對於商標 注册提出異議。

(二)上述通知須以書面依規定手續接出之,並叙述其相反對理由。

(三)註冊官須將上述通知書膠本一份送交原申請人,申請人收受此項通知書後 , 須在限期内依規定手續說明申請註册所根據之理由,以資駁覆,如不駁,即以放 棄申請論。

香港年鑑 第九回 法規特輯

(四)申請人如提出駁覆,註册官須將駮覆本一份提交反對人,必要時於傳 訊雙方當事人供加以審查後,須並裁定應否准予註册,及應否附若何條件或限制 以資辦理。

(五)不服註册官之裁定,應向法庭提出上訴。

(六)依本條註定所爲上訴,須依規定手續爲之,法庭按據上訴,必要時須傳訊 雙方當事人及註冊官,並須頒發命令,裁定應否准予注册,及應否附加若何條件或限 制,以資辦理。

(七)依本條規定上訴案研訊時,任何一下當事人得依規定手續或請求法庭特別 核准,另行提出新資料,供法庭之攷查。

(八)對於依本條規定之上訴事件,除反對人按照上文規定提供反對商標註册理 由之外,如未請准法庭,反對人不得更提供其他反對理由,而註册官亦不得錄取之。 凡遇再行提供其他反對理由時,申請人於送發通知後,有撤回其申請之權,不必繳納 , 規定費用。

<九>法庭審理依本條規定之上訴事件,於傳訊注册官後,對於品請註册之商標 ,得准許以任何方式而對於其原有形狀無重大影响者予以修改之,但此項修改商標 須在注册前依規定手續用登廣告。

(十)凡提出反對通知之人或收受反對通知而提出駁覆之申請人,或提起上訴之 人非在本港居住或營業者冫審判庭得其人提供保証金,担保反對或上訴之訴訟費用 ,如不提供粗保,即以放棄其反對,申請或上訴論。

第十六條。凡商標中有若干部未經商標所有分別注册,此一商標爲商業上所通 用簡直無特殊形狀者,註冊官或法庭對於决定商標應否准予註册或維持原有註册 ,得規定條件核准之,令該所有人放棄商標一部或若十部份之用權,或放棄審判 庭認定其人無專用權之一切事物或任何一部,或依審判庭認爲必要加以指定而放棄, 以使明定其注册專用權。但註册而有放棄權利者,除對該注册商標所應放棄者外不影 响該商標所有人之任何權利。

第十七條。(一)請求在甲册或乙册爲商標註册之申請如獲接納,無人提出異議 而反對通知限期亦告屆滿,或有人提出異議而反對無效時,除該申請書因錯誤而予以 接納總督別有指示之外,註册官應有分別在甲册或乙册將該商標註册,自是請註冊

"日起發生効力,此日爲實施本例之規定,即視爲該商標註册日期。

商事類

(二)商標註册期限爲七年,屆期得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延續注册。但關於本例 (丙)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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