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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一年來之香港教育

香港的教育,在一九五五年內仍是 生機蓬勃,廣泛開展。經常的工作,固然 繼續進行;而一九五二年的教育新例,自 經過兩年來力作改革性的推動之後,到一 九五五年,則力求貫徹。而早年制訂的十 年教育計劃,也同時配合推行,詳細情形 7分述於后:

一、教署人事的升遷 香港教育司署,是香港教育事業的主 腦。人事的升遷,是值得注意的。一九五 四年,爲了配合新例的推行,人事曾經大 事調整。一九五五年内,則沒有特殊調動 教育司仍爲高士雅,教育司仍爲毛勤 教育司仍爲毛動 另一位教育官覺石,則於一九五四年十 二月十七日被任命爲署理高級教育官,代 替了退休的富嘉新的職位。十一月間,港 督并派芬利爲教育官。

另據教育司署一九五五年一月公佈 下列各人經港督批准,由助理教育官升 爲敎育官:(一)女教育官張李世陶,任 命於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五日生效。(二) 女教育官鄺麗賢,任命於一九五四年十 月十三日生效。(三)教育官劉選民,任 命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這都是 升遷性質,看來似乎和教育計劃沒有多大 香港年锈

關係,但因人事沒有多大調動,則在工作 推動方面,駕輕就熟,乃是有利的。

二、校內活動的重視

一九五二年教育新例推行既已就緒, 進入一九五五年度,爲了貫徹該新例的實 施,所以當局仍然頻頻提起各校對新例的 注意。提示中尤其注震的,斷爲在校集會 籌欸及向學生牟利兩事。一九五四年十一 月間,教育司署曾通告各永久性的學校, 囑各校校長和監督,應注意新例及其施行 細則中的兩點事項:(一)若非事先獲得 教育司的書面許可及校長的同意,則甲 1 無論何 無論何人均不得在校内以任何名目籌欸7 或向學生徵求與接受欸項;乙,無論何人 (學生、教師或校董>,均不得在校內組 織或參加任何簽名請願或呼籲上訴等情事 ;丙、校内不得減有簽名表、請願書、或 呼籲書;同時,無論何人均不得攜帶簽名 表、請願書呼籲書進入校舍。(二)校 長須負責防止學生組織或參加學生集會, 井防止任何學生口頭上或書面上向學生集 會演講;惟事先得校長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另一通告,則提示繹欸應注意的手續。 原文指出舉辦慈善會及出售入塲券,應鎭 照下列各項辦法辦理,否則隨時予以拘控 第九回 香港全貌

* 辦法如下:(一)向各界人士收取入場 費或捐欸,必須事前向警方申請,申請時 ,應將理由陳述明白;並將一切收支及其 他有關詳情,列成預算,附人申請書內。 (二)如表演娛樂節目而收入場費時,則 憑先向庫務司署總務處查明應否繳納娛樂 稅,然後方可安排印製及發售入場券。( 三)凡公開表演的中文劇本,必須事先呈 報華民政務司署核准。(四)上述任何籌 款活動,如公開刋登廣告或貼派招紙,必 須事先將樣本呈請華民政務司署核准。( 五》在室內舉行各種表演,務須遵守消防 局的各種規定。(六)關於上述各項申請 書,應於舉行活動一個月前向有關當局直 接呈請,並將副本一份呈教育司暑備案 【七】關於各項籌款事宜,應切遵下列爾 項的經常規定:甲、任何推欸必須完全出 於捐者的自願;乙、不得班令學生捐款及 募捐,或作其他方式之獻捐。這項通告7 雖然是法令的申,但於此亦可見當局對 這些耳情的關切。

三、學校牟利的嚴禁 關於學校牟利的杜防,當局也一再提 起各校注意。一九五四年十一月,教育 司署會通告各校,指出有些學校強迫學生 在校內購買課本、練習簿及其他物品,申 明這是犯法的事情。該通告并提示一九五 二年教育則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的原文: 「學校監督、校董、或教師,只可收取政 一年來之教育

府憲報所登載的學費,此外不得徵收或接 受任何欸項或費用,如欲繳收額外費用( 入學試費及登記費),則必須事先獲得教 育司的書面許可,同時必須將該許可証貼 在學校佈告牌上或校內其他當眼地方。J 該通告末段且提示:學生用品,應使家長 知道在何處購買, 處購買,以便任其自由採購: 在校內購買 1則必須向學校取回正式收據 。這項通告的發出,據說是因當局會接獲 不少學生家長的密告說有些學校藉口發 傳書簿用品及包製校服而獲過份的利得, 所以才針對這些違法舉動而加以告誡的。

學校牟利的另一種方法,則是從報名 費上面着想。報名費的設置,除了寓有限 制隨便報名的意義之外,其用處本來是彌 補試卷的支銷和主考人員的額外開支的7 但許多學校知濫事收取,而且盡入私囊, 這就引起教育當局的注意。一九四九年7 當局就已明令禁止收取這種招生報名費了 但事實上,這項費用若收支得當,仍屬 無可厚非的,所以冫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 五日,教育司暑乃復准通融辦理,取消禁 令。但仍加以限制。該通告:「一、學校 須向投考者收取不須發還之報名費,每人 不得超過二元,惟須先遵辦:(甲)在日 報上預先登發廣告,載明入學試日期;( 乙 > 廣告中須載明每班有空額若干。二、 根據入學試成績,學校得向被取錄者每人 收註册費五元,但此項註册費必須在第一 個月學費內扣除。」該項通告,乃是徵收 (甲)八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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