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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年鑑 All

其過

認十

香港註冊結婚規則摘要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一八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 婚姻條例)所規定之事項及手如下:

標貼訂婚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註冊處或在教堂舉行,事 前必須在香港高等法院婚姻註冊處標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 到婚姻註冊處簽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變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填明:全姓名 爲處男抑爲鳏夫,爲處女抑爲寡婦,抑爲會離婚者,以前曾否遵照中國法 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住址,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上者, 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父 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填報事項必須詳盡準確,如故意 爲報者,將受嚴厲處分。 逾三個月無效 (四) 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 自發出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間舉行,逾期即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 始得舉行婚禮 通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註冊處張貼,張貼時期不得 可在報紙登叡,在此期内,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 以書面通知,制止結婚

可提對 發生爭議時,則

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 之一方 意見 母官 福進行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 行結婚,如婚姻註冊 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再向高等 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之决定卽爲最終之決定。

《滿十五日行種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 出並在婚 註冊處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婚,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 ※須先與教堂牧師商定,如在婚姻註冊處舉!

官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

( 六 ) 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 算),如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陽曆計算),而又非夫 向婚姻註冊官呈繳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呈 如父母俱亡者則須呈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許可,如

香港年鑑, 第八回

成繳 寡六 註如 告 年其 婦歲 册在 發 之母,官教

婚之 必曆 定

人書 須計

之訂婚人

中卷 日用便覽

辦新

其於 綠

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香港,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註冊官 於調查後認爲適當者,即可予以書面許可,此項許可書之效力與訂婚人之父 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署上述許可書者,得向婚姻註冊 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 一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未 ,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或唆使他人 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七)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註冊 官宣誓保證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證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註冊處行婚禮 (í)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

依照與婚姻註冊官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並同負責成年人二名到塲 簽字作證,婚姻註冊處舉行婚禮塲所,全都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 爭人外,在場人士,只以證人二名及少數親友爲限(三)結婚人雙方之父 姓名及職業必須報(四)行婚禮時,隨結婚人之願意,得用一枚或 一枚以上之指環。(五)新娘,新郎及證人須簽署結婚證書二份,正本交由 新郎收執,副本由婚姻註冊臨保存(六)婚禮完成乃在婚姻註冊處

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禮塲所 (二) 凡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冊處,婚 姻註冊官在法定期間十五天期滿後,即以證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證書,必須 交與該教堂牧師,牧師憑此証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証者,不得舉行婚禮 (三) 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續,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教堂牧師商定。 ※姻註冊官無涉 (四)行婚禮後,牧師即以結婚証書一份交給結婚人 並將其副本轉呈婚姻註冊官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註冊處申領結婚 書抄錄本,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二)凡會離婚者,如欲遵照香港法律 行婚前,必須以證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註冊官 事宜,宜留意報,俾知辦法有無變更。

結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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