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YB-1955 — Page 238

華僑年鑑 All

#口及貨物所得全部盈利,以在本港獲得此項盈利論,但 (甲)載運來

港貨物完全屬於轉運者,不適用本條之規定,惟出口費在本港支付者不在 此例。( 乙 ) 其不屬於本項規定所獲得之盈利,須依本例第四篇規定評定其 稅額。

(二- ) 裁定上述盈利,須適用下開之規定辦理——(甲)船務或空運業務 ,在任何會計期間,其在港所生盈利,須就徹運旅客,郵件,牲口及貨物來 港應收僳費之比例率金額,即等於其人在同時期之賬目記載,應收運旅客 郵件,牲口及貨物總金額所表示之全部盈利計算之。但核算全部盈利,其 所爲根據係與第四篇之規定絕不相同者,須將盈利比例率加以調整,使能與 遵照第四篇規定核算之盈利相符,不致相差太遠。(乙)凡以任何原因不能 -

分適用(甲)獄之規定辦理時,須就在港運旅客,郵件,牲口及貨物應得 全部做費,依公允之百分率計算其在港所得盈利,但任何人會在任何評價年 度受上述百分率之評價者,有權於該評價年度屆滿後一年內要求依據 ( 甲) 獄之規定,行計算其應負之稅(丙)局長認定某一船或租賃人所有船 或飛機航抵本港口岸係屬偶然,此後各該船機或隸屬同一車主之其他船變 無再度來港之可能苦,局長得全權决定特許各該船機所得盈利免本例之規 定 各該船舶或飛機之盈利卽視爲非在本港所得,並不負納稅義務

(三)船隻或飛機所有人或租賃人所得盈利應依本條規定核算之者,則 各該船長或機師,爲實施本例一切規定起見,應視爲該所有人或租賃人之代 理人(其他代理人不能免除其代理人之責任人.

第四十九條。(一)總督在政務會頒發命令宣佈與港外任何領域之政府 商跲協定使依照該國法律征收所得稅及其他同性質之稅免除繳納變稅疑之 救濟,並在令內列明此項辦法,使此項辦法發生效用,凡依本例規定關於此 項稅款,無論法規有若何之規定,此項辦法應爲有效

(二) 凡依本條規定關於英聯合王國商治協定頒發命令則第四十四條之 規定終止發生效力,但別有協定規定者除外。

(四)依本條規定頒發命令,得續頒命令撤銷之。

(五)凡依本條規定發生効力之協定,對於本例第四條關於任何授權人 員遵守機密義務之規定,不得防止該員依該協定提供之必要報告。

(六)總督在政務會對於依本條規定之商洽協定,得制立規程實施之 第五十條*(一)凡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實施商洽協定,所有在港收益依 協定繳納各該政府之稅,得准予在港記張,本條此規定應視爲有效,而本 條所稱「外地稅」指依協定繳交各該領域之稅,所稱「稅」指依本例規定應 徵之稅

(二)應徵收益之稅數目,須照記賬數目减除之。但其人在任何評價 年度非寓居本港者,此種稅欸不准記賬。

(三)所予配賬不得超過依本例規定計算收益金額之數,並照稅率(在 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協定生效之前許可者)與其人收益繼額所分配之稅率核算 確定之。

(四)在不妨害上項規定之下,所有核准任何人在任何評價年度依第四 十九條規定協定生效時所納外地稅記賬總額,不得超過其人除依第二十九條 規定應徵之稅之外在該評價年度應納稅欸總額之數。

(五)計算收簽金額,應依下開之規定辦理——(甲)對外地稅不予免 稅額(不論關於同一或其他收益者)。(乙)所徵稅係以在本港之金額數目 根據者,應將該收益之外地稅額加入計算之。(丙)收益之内包含股利一

項,依協定規定,對該股利不直接徵收或扣除外地稅者,應考慮應否給予記 賬。但無論上述各項有若何之規定,其收益應納之外地稅超過者,予 以扣除額。

(六)上述(甲)及(乙)欸(其餘各除外),對於核定本條(三) 項規定之稅率而計算其收益總額,應適用之,對於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現行 協定應受外地稅記賬之一切收益併適用之

(三)凡依本條規定關於芋聯邦 (英聯會王國或本港除外)商洽協定, 頒發命令,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應終止發生效力,但拥有協定規定者不在此

香港年鑑 第八冊

中卷 日用便覽

地方稅例

(七)如——(甲)凡遇協定規定某種股利,但他種股利除外,不直接 一〇五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