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八回
其人爲所有人,代理人或住戶。凡由地產所有人以外之人繳納者,所繳物 稅,應視爲所有人負欠之債務,得向所有人所收租值或其他金額項下追償之 *(一九五〇年三○號)
第七條。凡遇地產或建築物在任何評價年度有完全一個月或多月空租, 無人賃居,如能提供證據,得局長滿意時,得照比例率退回所納物產稅。 第三篇 -薪給及年金稅
第八條。薪給及年金稅應依第十三條規定稅率徵收之,並須遵照下開關 於在港所生或所得收益之免稅額各規定辦理——(甲)任何有利職守或僱傭 (乙)退養金或年金,但下列各項應特許豁免之——(甲)行政長官之薪 俸。(乙) 屬於代表國國籍或爲該國人民之領事,副領事及使舘任職人員之 宫俸•(丙)所有收受爲代替退養金或卡金或由退金以外基金提取之其他 歎項。(丁)英國聯邦國家給予駐港英國軍人及受任實職人員之薪俸。(戊 )給予英國軍人因受傷與喪失能力之剛養金。(己)給予英國軍人戰時服務 之恩俸。(庚) 總督在政務會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准令特許豁免之收益。( 辛)凡非在本港寓居或只臨時寓居之個人之收益,但——(子)凡在每一 價年度在港居留期間或若干期間總計逾一百八十日以上者,應負担該評價年 度納稅義務。(丑)其人在連續兩評價年度在港居留達三百日以上者,對於 每一評價年度,須負推納稅義務
第九條。( ])從任何職守或儷所得收益,包括下開各項在內 甲)工值,薪給,假期俸給,公費,佣金,紅利,恩賞金或生活津貼,無 論給自僱主或他人者,但僱主給與僱員之假期,旅程之所值或旅樫之津貼除 外(乙)僱主供給免租寓所之和值(丙)僱主供給寓所減收租值者,則 超過所納租之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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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僱主減收部份租值之差額論
(二) 僱主供給寓所之相值,應照本條(一)項(甲)所列在僱主 供給寓所期內所得收益額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但——(甲)該寓所若屬於 酒店或旅店或公寓而眠有房不谂两間者,其租值照上述收益額百分之六, 不逾一個房間者,照百分之三計算之,(乙) 如屬於酒店旅店或公寓以外之 寓所,任何人得加選擇,依據第五條規定計算其差餉額,以代替上述百分之 七點五之租值 •
(三)爲實施本條之規定,所稱卹金或年金包括不屬於下列三獄每年 發之歎項,並包括自動或可能中止之卹金或年金在內(甲)本條(1) 項規定收益(乙)依第二,第四或第五篇規定徵稅之收益(丙)股本之 利得 ·
第十條 已婚婦人旣非遵奉適當法庭與合與夫分居亦非正式訂立分居書 約而與夫同居者,其依第九條規定所得收益,應視爲屬於夫之收益徵稅,但 (甲)配偶之間,其夫徵稅總額之一部如經局長認定應在其收益項下
徵收者;必要時,無論未有向其妻一方執行評稅,得逕向其妻徵收之,而本 例對於微收與追稅費之規定,應即適用之。 (乙 ) 其夫如未有倒本篇或第七 篇之規定執行評稅,應視其妻爲獨身女子面執行評定之。
第十一條(一)任何評價年度應徵薪給稅之收益除本條規定外,應照 第九條規定之領受人在評價年度上一年之收益評定其應稅額。
(二)任何人在評價年度之內某一日開始受薪者,其在該年度應徵薪給 稅之收益,應由此日起至該評價年度之日止,評定其應稅額
(三)任何人在評價乍度上一年之內某一日開始受薪者,其在該年度 徵薪給稅之收益,應由此日起評定其前一年之應稅額。但在該評價年度期內 所得或所增收益少過依本項規定所評定之收益者,此項評價須減至第九條 規定該評價年度所得或所增收益之數額評定之
(一)(甲)無論本條 ( 一 )項 (甲)有若何之規定,凡由僱主減 收 ( 退還) 僱員所交租值者,其诚收全部或一部之金額,不得視作所得收益 論。(乙)僱主減收全部川值之寓所,爲實施水條(!)項之規定,應視爲 僱主供應免租寓所論(丙)僱主減收一部份川值之寓所,爲實施本年(一 )項之規定,應視爲僱主供應寓所減收租值,其減收郎等於僱:所交和值 規定該上一年評價年度所得或所增收益之數額增加之,並應另行評價。
(四)任何人終止受薪,其在評價年應徵薪給稅之收益,應自四月一 日起至終止受薪之日止,評定其應稅額,但在終止受薪年份上一年之評價年 度期內所得或所增收益超過該上一年所評定之數額者,此項評價須照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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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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