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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須知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順遵照香港姻法律八一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 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下:
◀標貼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注册處或在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 香港高等法院婚姻注册處標貼訂婚通告。 (二) 訂婚者之一方,須親到婚姻註冊處簽 署訂婚通告,並將有關變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填明:全姓名,爲處男抑爲蘇夫,爲處女 抑爲寡婦,抑爲曾離婚者,以前會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 出址,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上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 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填報事項必 須詳盡準廠,如故意假報者,將受嚴厲處分。
▲逾三個月無效 (四)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 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間舉行,逾期即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通 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注册處張貼,張貼時期不少過十五天,且可在報紙登載 ,在此期內,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書面 通知,制止結婚
可提反對理由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議 時,則婚姻註册官有權進行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姻註 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 之决定即爲最終之决定。
滿十五日行禮▶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註册處 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婚,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期與 堂牧師商定,如在婚姻注册處舉行者則與婚姻注册官商定。
三十一歲以下(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歲(西法計算)。如 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西法計算),而又非傑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姻注册官緻 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繳其母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須
香港年鑑 第五回
中卷 日用便覽
在教堂行婚
繳合法監護人之書面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香港, 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注册官,於調查後認爲適當者,即可予以書面許可,此 項許可書之效力與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署上述許可 鬱者,得向婚姻注册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 未經取得前,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或唆使他人 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七)在結婚前,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注册官前實 嘗保證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證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注册處行婚禮 (1)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下午一 時至二時十五分除外),均可在婚姻註册處舉行。(一一)當事人須依照與婚姻註册官 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並同負貴成年人二名到場簽字作證,婚姻注册處舉行 婚禮場所,全部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事人外,在場人士,凡以證人二名及 少數親友爲限。(三)結婚人雙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四)行婚禮時, 雜結婚人之願意,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五)新娘,新郎及證人須簽署 婚 證書二份,正本交由新娘,新收執,副本由婚姻註冊處保存。(大)婚禮完成乃在 婚姻註冊處辦事處辦理婚姻註册,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禮場所。(f)凡 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乃須依照普通手續呈報婚姻註冊處,婚姻注册官在法定期 間十五天期滿後,即以證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證書,必須交與教堂牧師,牧師憑此 始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教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續, 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敎堂牧師商定,與婚姻註册官無涉。(四)舉行婚禮後,牧師即 以結婚證書一份交給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呈婚姻註册官存貯備案。
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向婚姻註册處申領結婚證書抄錄本 ,惟須繳交小額領証費。(一)凡離婚者,如欲遵照香港法律結婚,於未舉行婚雞 聽,必須以證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呈交婚姻注册官。
結婚須知
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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