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ETAR Lastele de cursed, sa vanhaaari na Tan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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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四回
中卷 日用便意
交通指標
結婚
須
知
凡欲在香港結婚者,應遵照香港婚姻法律(一八七五年公佈之第七號婚姻條例 > 所規定之事項及手續如下:
標貼 婚通告
(一)婚禮不論在婚姻註冊處或在教堂舉行,事前必須在 香港高等法院婚姻註冊處貼訂婚通告。(二)訂婚者之一方,須親到婚姻註冊處簽 礬訂婚通告,並將有關雙方之下列各項據實填明:全姓名,爲處男抑爲鰥夫,爲處女 抑爲案婦,抑爲曾離婚者,以前會否遵照中國法律及習慣或其他儀式結婚者,年齡, 住址,如一方之年齡在廿一歲以上者,則應將准許是項婚姻者之姓名及住址以及其對 未成年訂婚人之關係,如爲父爲母抑爲法律監護人等,分別列明。(三)填報事項必 須詳盡準僱,如故意報者,將受嚴厲處分。
「魂三個月無效 (四)是項訂婚通告之公開及有效時期爲三個月,自發出 之日起,婚禮必須在此期間舉行,魂類即屬無效,必須另發通告,始得舉行婚禮。通 告一份,須在高等法院婚姻註册處張貼,張貼時期不得少過十五天,且可在報紙登載 ,在此期內,任何人在法律上對是項婚姻必須得其認可者,有權依照下列解釋以書面 通知,制止結婚
人可提反對理出 如有人反對是項婚姻而訂婚者之一方對反對意見發生爭議 ,則婚姻注册官有進行查究,如認爲反對理由不能成立,得進行結婚,如婚姻註 册官認爲反對理由得以成立,當事人如有不服,得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 之决定即爲最終之決定。
滿十五日行禮 (五)訂婚之雙方,必須於訂婚通告發出並在婚姻註冊處 張貼滿十五日後,方得結婚,至於結婚日期及時間,如在教堂舉行者,則須先期與 堂牧師商定,如在婚姻註冊處舉行者則與婚姻註冊官商定。
二十一歲以下(六)訂婚之雙方年齡不得小於十六歲(西法計算)。如 一方年齡在廿一歲以下(西法計算),而又非夫或寡婦,則必須向婚詿册官呈繳 其父親之書面許可,如其父親已故,則須繳其母親之書面許可,如父母俱亡者則須 織合法監護人之書面許可,如未成年之訂婚人其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不居留香港,
(册處行婚禮
足以依法予以許可者,則婚姻注册官,於調查後認爲適當者,即可予以書面許可,此 項許可書之效力與訂婚人之父,或母,或合法監護人所簽署者相同。凡簽署上述許可 書者,得向婚姻註冊處索取許可書表格。任何人明知有取得上項許可書之必要,而在 未經取得前,擅與年齡未滿二十一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結婚者,或協助,或縱使他人 與之結婚者,均將受監禁處分。(七)在結婚,訂婚之一方必須在婚姻註冊官宜 譽保證履行婚姻法例之規定,及保證是項婚姻並無合法障碍存在。
(1)普通市民婚禮每日由上午十時至下午四時八下午一 時至11時十五分除外 ),均可在婚姻注册處舉行。(二) 當事人須依照與婚姻註册官 預先所訂定之時間準時到達,並偕同負成年人二名到場簽字作證,婚姻註冊處舉行 婚禮場所,全部僅能容十人左右,所以除結婚當事人外,在場人士,凡以證人二名及 少數親友爲限。(三)結婚人雙方之父親其姓名及職業必須填報。(四)行婚禮時, 隨結婚人之願意,得用一枚或一枚以上之指環。(五)新娘,新郎及證人須簽署結婚 證書二份,正本交由新娘,新郎收執,副本由婚姻註冊處保存。(六)婚禮完成乃在 婚姻注册處辦事處辦理婚姻注册。
在教堂行婚禮》 (一)香港有許多教堂,獲准爲舉行婚疆場所。(二)凡 欲在特准教堂舉行婚禮者,仍須依照普通于續呈報婚姻註冊處,婚姻註冊官在法定期 開十五天期滿後,即以證書發給當事人,此項證書,必須交與該教堂牧師,牧師 此 她得主持婚禮,如無此證者,不得舉行婚禮。(三)在敎堂舉行婚禮所有其他手續, 當事人必須預先與該教堂牧師商定,與婚姻註册官無涉。(四)舉行婚禮後,牧師即 以結婚證書一份交給結婚人,並將其副本轉婚姻注册官存貯備案。 人一般應知事項
(一)結婚後,隨時可與婚姻註册處宇領結婚證書抄錄本
·惟須繳交小額領證費。(二)凡曾離婚者,如欲遵照香港法律結婚,於未舉行婚禮 前,必須以證明其身份之適當文件 品交婚姻註冊官。
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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