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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年鑑 第四回
中卷 日用便覽 第十九條:猫狗主人或管理或保管猫狗之人於領取檢疫許可證後,須迅即自費將 猫或狗攤柱檢疫所收容,其期間由獸醫官指定之。
第11條:猫狗檢疫局應徵費用,須遵照總餐隨時在政府公報發表之征費表繳納 每月至彌月杪及帶離檢疫局之前清付。凡逾期十五日不遵徼上述費用者,獸醫官 得將各猫狗毀棄,而對于向猫狗主人追償上述費用或其他付之,仍不生若何妨碍 ,並得將猫狗變賣,售價所得,用作償還各該費用之需。
第二十一條:所有犬類除有人引帶或加上口套使犬不能做人者外,不得任令外出 在通衢大道或他處地方行走。凡任令外出不加口套無人帶引之犬或規則規定在某一時 間及某一地方必要加口套或帶引之犬而嚙人或他犬者,即以違反本規則論,該狗主人 , 若狗主離開,管理或保管該狗之人即以違反規則論罪,姑無論其人是否明知故犯 或其本人不負若何過失責任者,又凡狗嚙人或脚他狗,亦姑無論其能證明當時已 加口套或已有人引帶者。
第二十二條,除向獸醫官領有書面許可証之外,不得將任何狗類來往港島新界或 任何船隻。
第二十三條:獸醫官對於依本規定受權簽發之許可証或予以許可,有絕對决定種 ,拒絕發給之。
第二十四條:獸醫官依本則規定發給許可証或予以許可,依法得附雄若何條件, 以賽遵守。
第二十五條:(一)無論何人不得屠殺猫狗作爲人類或其他之食糧。(二)無論 何人不得出售或使用或許可售賣或用狗肉作爲食。(三)凡發見任何人持被屠猫狗 肉體或其一部,照情形觀察,足令人相信此猫狗係被屠殺,售賣或用作食物而有違反 本規則之所爲者,以犯本規則第(一)(二)項規定之罪,但其人如能向裁判司提 供稅証,事實上並無違反本條規則第一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例。
第11十六條:總督在政務會依一九二七年犬條例規定立之一切規則,宣告廢
附表:長洲,大澳,元朗,石湖墟, 沙頭角, 大埔 沙田,西養,荃灣,聯和
婦女兒童保護條例
華民政務司將於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提請讀通過「一九五八年
法令規章
四四 女兒童保護法案』該法案之擬製目的及理由,據官方解釋,在於修訂一九三 八年之婦女保護法,而給予兒童及青年以更大之保護,-
實對婦女之法律保 護。新法案將(一)掃除有關保管理之非法保持。(二)法庭有 之根據。(三)增加懲罰,新法案第三十五條代替一九三二年兒童犯罪法第 十七條,除授權決處將無依兒童受由某人或某機關負責保護外,並可委華民 政務司任該兒童之保護人,免無人或無機關收容之兒童,獲得保護。 新法 案第十八,二十,二十六及二十七,均爲現行之法律,但將販運及榨取 女工之管制,擴大至包括兒童之管。新法案第三十一條,補-
現行法律之 不足,規定華民政務司對二十一歲以下兒童之保護權,遇有下列情形時,當 告停止:(甲)兒童在自已同意下結婚後。(乙)如華民政務司宣佈撤消 該保護。(丙) 由法庭下令指定之。新法案第五條禁止與十三至十六歲間 之女子發生肉體接觸,不論其是否與該女子結婚。此爲現行法律所無者,現 行法律敵規定不得與十三歲以下女子發生肉體關係。新法案並擴大『妓院』 之範圍,規定所有可作場合之地方,包括船艇等在内,與用作賣瀅塲所之屋 宇,同作『妓院J蝓。
第三條:(一)『任何人等,如(甲)參加以武力,恐嚇或欺臨手段,攜帶任何 婦女進出本殖民地以供在本殖民地以内或以外作賣淫用途者;八乙)參加携帶窩藏或 轉運任何婦女進出本殖民地,以備買賣,租賃,或作其他處置,而供在本殖民地以内 我以外作賣淫用途者;(丙)參加携帶窩藏或轉運任何婦女進出本殖民地以供在本殖 民地以內或以外作賣瀅用途,而明知該女子係經被買賣,按押或租赁者;(丁)參加 售賣,按押,租賃,購買,或以其他辦法處置,或保管任何婦女以供在本殖民地以内 或以外作賣淫用途者;(戊)明知其事而仍從售賣,按押,租賃,購買,或以其他辦 法處置。任何會被買賣,按押或租賃之婦女以供在本殖民地以内或以外作資深用途之 行爲取利者,皆作違法論罪。但在根據(丙)項進行之控訴中,如經證明該女子確 經被買賣,按押或租賃,而合陪審員或法官滿意者,被告即作知構論,除非被告能令 陪審員或法官滿意,相信彼毫不知情。』(一)問題中之婦女,同意於該項交易,或 其本人已收受代價或其一部份,皆不能作爲在根據本條進行之控訴中之辯証。
第四條:(一)任何人等,如(甲)令使或企圖令使任何非一普通娼妓,或被人 認識爲不道德人物之婦女,在本殖民地以內或以外,與其他任何人發生肉體關係、八 乙、台使或企圖令使任何婦女在本殖民地以內或以外-
娼妓。八)会使或企跖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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