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年鑑 第三间 中卷
日用便覽 法行爲成爲合法者,艾若無此種文據,不論屬於普通或關於某項特別行爲,是篇不合 法或签作此種行爲即足以成爲不合法者。『傷人』包括一人以上但不包括公共或慈善 機關內。『拘留所】指監獄,一九三五年九號外國人放逐出境條例規定之拘留所 ,一九四九年第四號人民入境統制條例規定之拘留所羈留不良份子之鷺緻所。『疑 不良份子』指任何人經警察人員疑其爲不良份子,予以調查後竟覺其爲不良份 子者。『違法建築』指依據士何法例或法律之規定而構成其爲厭惡建築物,成其 建築情狀或情形爲任何法例所禁戒違反此種法例之規定者。
第三條:主管宮下文規定進行調查決定任何人爲不良份子記錄在案之後,得 令將之概逐出境,但其人向主管官提供證據,証明為英籍人民或通常住居本港十 年或以上者則不在此列。
第四條:無論何人有下開情形之一者得額為不良份子:(A)有疾病,殘廢、 實H、癡呆、瘋,而無以爲牛或因體格至阻碍其謀生者;(3)不能顯示其 本人具有適當方法足以膽養其本人及家屬直至其本人謀得生活者;(C)其人可能 成爲流氓, ,丐須給仰公共成私人慈善團體之救濟考; (D)其人染有 險傳染病者;(E)會爲任何國家或地方政府當局以任何理由放逐出境者;(F) 有足以亂或摸社會公共安寧疑者;~G)由港外地方適當法判决成立罪行 而其罪行在本港方面足以構成一八八九年第七號遞解出境條例附表第一號所列之罪行 者;(H)娼妓,糖質深爲生或公認爲有不道德行爲者;(I)未具備現行港海 檢疫規則規定必要証件者;(J宮現行其他法例之規定禁止入境者;(五) 發現佔或生居於違法建修物,除道,洞穴或會經衛生官宣佈屬於或足以成爲危害衛 生之地方而不能同主管官提供滿意証據証明有相當希望可以找得非違法建築物之房屋 佳居者;(L)其人何法例必須領有授權文據申請登出無此種交據財經 登汜而不能適當說其未有上述文據或請求登記之原出者;(M)依據法例 規定宣佈或網爲符合本與意義所規定之不良份子者;(N)其人係爲不良份子之家 屬者,但年齡十六歲以下之八,如爲非不良份子之個人之家屬,由個人根據合法授 在威道義上之義務給予經主管官認爲-
分者,不得親之爲不良份子。
第五條:(一)調查出主管官在指定地方傳艇被指為不良份于之人當場因 其被控事由執行研猷之;(二)上述調查除下空別有相反之規定者外,須遵照一九三 二年四一號裁判司條例關於審理簡易罪行所明定之程序辦理;(三)上述調查不必提 起控訴或簽發傳票,紙由主管對被指爲不良份子之人告以指控原因及其所爲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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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管官應詢問被指爲不良份子之人是承認所指控之事實或願意詳細再事; (五)被指篇不良份子之人招認屬實,主管官得自行决定頒發驅逐出境,但其人自 承爲英籍人民或通常住居本港有十年期間而提出要求者不在此例,主管官按據上述要 案,得詳加研訊,或不論曾否詳加研訊,得將上述要求移交總督特別委托查此種要 求之其他主管官辦理,後述主管官得從新進行查並得採納主管官正式紀錄及簽 署檔案作爲佐;(六)被指爲不良份子之人不招認爲不良份子並要求銷案時,主管 官進行傳訊証供,以資辦理;(七)主管官須傳問一切証人供詞,由被指减不良份子 之人予以質詢, 續後再田主管實加以詢問;(八)無論何人不許出席代表訴訟,又 除証人之外不許出庭訴訟,但被指爲不良份子之人除自行出席作供及傳問其証人之外 得向主管官提供惠見作爲辯護,又主管官如認定其人對 ,又主管官如認定其人對訴訟有不明白之處或以任何 原因不能自行辯護者,得委派任何人包括被指爲不良份子之人之親屬朋友代行主理訴
第六條:(一▲總督在政務會有全權決定設置營幕俾爲驅逐出境之龍之不良份子 及嫌疑不良份子行居留之用;(二)設立上述營幕,在本例撼行期内,應視爲符合 一九〇〇年一〇號政府收官地條例第二條意義規定之公共事務,一若此項規定經在 該條所明定者。
第七條:(1)督察以上階級警察人員得要求会不良份子戒嫌疑不良份子隨 烈任何留所或拘留所,遇有反抗者得施用武力强制執行;(二)凡自動或按據上交 規定之要求隨同警察人員之簡人,對於一切情事,應視爲犯有刑罪而在合法拘留之 下。或繼續予以拘留,直至主管官下令開釋或驅逐出境時爲止,但其人在任何期間逃 盤及未被拘捕者除外。
第八條:所有驅逐令爲有效授權警察人員拘捕令内列名之人並辦理一切行爲稗將 該人口逐出境,其人如於驅逐令所列之日起五年內潛逃回港,應起刑罰處分,由裁判 司採用簡易程序審判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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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主管官執行調查並不認定其人爲不良份子,應即下令予以開釋。上述開 釋,不得防止再依本例規定續行調查或因而再復下令驅逐其人出境。
第十條:(一)無論第七條有若何之規定,對於認爲合法拘留之人,依法不得認 留九十六小時以外及主管官依第(二)項規定以手令明定之期間,如已下令將之逐 出境,其橐留期間,則以警務處長決定對執行驅逐令所需要之期間爲準;(一)轉 授權主管官隨時飭令拘留嫌疑不良分子,但其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七日,仍以我主管官
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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