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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

一、香港政府的對外 貿易政策

假如說在一九四七年中,香港政府的對外貿易政 策的重心是在:(一)節省外匯;(二)希望以 英鎊集團的貨物來代替美元貨這兩大目標努力的話 那麼,一九四八年香港政府的貿易政策便是將過去的 這種目標繼續擴大, 特別表現在外匯笞省上面, 從 控制美匯擴展到英鎊外匯以及其它歐洲各國外匯的控

香港政府從一九四七年年底起,對外匯的管制已 經開始進一步的管制,在進出口外匯兩方面均較過去 灘格,在過去一年中,香港政府對于外匯管制大約 過下面這幾個階段

在出口方面,由於加强外匯統制的緣故,財政司 細局將各種辦理結淨的貨物範圍擴大,二月廿四日本

香港年鑑

拖財政司宣佈:自三月一日起,椰油被與限制物品 類,所有椰油鹼出口,須辦理出口結滙,出口商需同 意將其所獲全部外匯,繳存于授權辦理外滙的銀行, 方准输出。

三月份以後,香港政府對于本港對菲列濱之輸出 需辦理出口結瀬手續,但應予結匯之物 則未予硬性 規定,惟如認爲需要時,即執行結應,執行結調之物 品有蓋包及五金等。

五月廿七日,財政司佈告:由一九四八年五月卅 一日起,『管制貨物』名册內,將增列糖薑桶裝或瓶 我者,將來出口証照之核發,需出口商贊同,將撤出 所得外滙,繳交一授權辦理外滙的銀行,方准輸出。 至八月十日,港府外滙統制處復佈告自八月十一日起 所有輸出楠庄或瓶庄之糖,以金元計值者,出 商准予保留所得 F.O.B, 美滙價百份之五十。

八月廿一日財政司公佈:自一九四八年八月廿三 日起,中國出產之木油及鉛出口,以美元計值者,出 口 商保留其 F..B. 所值,木油爲百份之八十五,鉛 爲百份之七十五。九月十一日,財政司復公告中國銅 由港輸出,往美元區時,需結滙百份之二十。

五月底,本港當局爲擴大出口結滙貨物起見,出 入口署當局對日本貨物輸往美元區者,如係如用公價 美滙訂貨者, 亦一律向有關當局辦理結滙始能鹼 出。

在同時期香港政府對於貨物出口結滙的範圍,已 逐漸擴大,在過去出口往硬幣區的貨物,除了由美元 區來的貨物需辦理結滙手續外,英鎊區域來的貨物由 港轉口往硬幣區時,無需辦理結匯手續,但自五月份 以後,香港政府對於英鎊區產品出口,紙限於出口商 向外滙管制結滙百份之百,方許可出口。

貿易 香港政府的對外貿易政策

據本港出入口鴻當局的解释 一九四八年英

區對硬幣區貿易逆差,預計約爲二億五千萬,此撾 逆差現象,乃由於進口粮食及原料價格劇昇,其速度 遠較英鎊區所輸出之製成品爲高。爲減少對硬幣區質 易逆差的起見,其主要辦法爲對硬幣區增加輸出,並 利用出口所獲得外滙,支付必需入口貨之粮食及原料 。英鎊區之產品,個輸入香港後再轉運往硬幣區,如 項貨品所獲外滙,在公開市場出售,則英鎊區之硬 幣基金,遂平白損失所得外滙,香港爲英鎊區之一環 ,對慣塞對硬幣區貿易之逆差:當應盡其莫大之努力 ,所以英鎊區貨品經運香港轉運其他各地,在港當表 歡迎,但紙限于向外滙管制官結滙以後,爲英籍區的 外滙儲備共通看想,方得准許

七月廿八日,香港政府對于出口貨物結滙繼續擴 大,宣佈自八月三日起,實行變更出口証書辦法,出 口貨物,除運往英鎊區及中國外,均需向外滙管制官 申請結滙。外滙統制官爲使商人進一步瞭解起見,特 發出外滙管制條例第五十四號,通知各銀 4會會員 ,凡出口貨驗出而需辦理結滙者,須向各指定銀行辦 理,其通告要點如下:(一)凡出口貨輸往英鎊區以, 外之國家,除中國,澳門,朝鮮,美國及菲列濱外, 其所輸出貨品所獲外滙,概需向授權銀行結滙,結瀰 時並需依照英倫銀行所規定之手續進行。(二)中國 ,香港,澳門及朝鮮貨物出口,原係以美元輸入者, 出口商再由港輸出,所獲外酒可以自用。如係產自其 他國別,而所獲外滙係美元者,須全部結滙。(三) 根據一九四七年出口條例,及其隨後之修正,凡一切 出口貨如係禁止輸往英鎊區以外之任何國別(中國除 外),必需向由出入口署領取出口証,而該項出口 之簽發,須由出口商完成報關手續,及必需通過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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