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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車費收據格式擬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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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已擬話的士車費收據應有的格式及印發收據所需的時間,進一步 落實推行有關的士司機在乘客提出要求時印發車費收據的建議。
運輸署正進行修訂《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維修)規例》及《道路交通 (公共服務車輛)規例》,以載入這項的印發車費收據的建議。
運輸署發言人說,希望有關的法例修訂能夠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內完 成。
發言人說:「我們希望能夠在法例修訂後一年內推行這項計劃。」
有關的士印發車費收據的計劃,在一九九四年的士政策檢討中首次提 出。運輸署在今日(星期二)舉行的交通諮詢委員會會議中,向委員匯報計 劃的推行進展。
運輸署已於今年較早時就的士司機在乘客提出要求時印發車費收據的建 議,諮詢的士營辦商及司機的意見,並舉行的士車費收據發票機操作示範會。
而營辦商、的士司機及市民皆表示歡迎有關建議。
在法例實施後,的士營辦商/的士司機須在的士內裝上發票機,而車費 收據亦需顯示下列的資料:
*
的士的登記號碼;
* 每程服務開車的日期及時間;
* 抵達目的地的日期及時間;
總行車車程;
* 行車車程;
* 等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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