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車銷毀鼓勵計劃周一起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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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署今日(星期五)宣布,如舊車車主欲根據舊車銷毀鼓勵計劃申請新車 首次登記稅優惠,可由星期一(六月三日)起向該署提出申請。
有關計劃是財政司在一九九六/九七年度財政預算案演詞中公布,目的是鼓 勵擁有車齡十年或以上私家車的車主,購買全新的汽油引擎私家車,以取代他們 的舊車,從而改善道路的空氣質素。
根據鼓勵計劃,在替換十一年或以上舊車時,新私家車的首次登記稅可獲應課 稅額百分之二十或三萬元的優惠扎扣減,以金額較低者爲準。
鼓勵計劃的申請,可由六月三日起,向位於港金鐘道九五號統中心三 樓的運輸署香港牌照事務處提出。
申請要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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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銷毀的舊私家車須在一九八六年或以前製造;
* 舊私家車須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以後被銷毀及註銷登記;
* 在銷毀舊車時,登記車主必須連續擁有該車超過十四個月,以及該車輛必
須在香港連續顯有有效車輛牌照二十四個月;
* 轉代舊車的新私家車必須未有在香港或其他國家登記過;及
* 該新私家車的登記車主與所替代的舊車車主必須是同一人。
運輸署發言人說,合資格的車主如欲根據該計劃提出申請,應與私人經營的 車輛銷毀中心,或位於瓜灣浙江街或火炭黃竹洋街的運輸署棄置車輛收集中心 預約,安排銷毀舊私家車。
銷毀舊私家車後,車主應前往香港牌照事務處註銷舊車登記,並同時申請
還首次登記稅優惠符合資格證明書。
這應明書的有效期是中銷毀舊車當日起計六個月內有效。
發言人說:「此外,特別要留意的是:如根據該計劃得到汽車首次登記稅的
優惠,但隨後卻希望將該代舊車的新私家車在登記日期的一年內出售,則必須 將獲扣減的首次登記稅優惠金額繳回給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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