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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解釋如何處理工傷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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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發言人今日(星期五)回應新聞界查詢一名前僱員伍國榮的法庭 個案時說,伍國榮一九九零年十月十七日因工受傷後不久,勞工處已與法律 援助署密切聯絡。伍國榮受傷後兩個星期已申請法律援助,透過法庭追討賠 償。

發言人說:「我們後來獲悉,伍國榮已於一九九一年三月底獲得法律援

助。」

根據現行措施,勞工處會於工傷工人病假完結及傷勢穩定後,安排一個 醫務委員會評估受傷僱員的傷勢。

醫生簽發給伍國榮的兩年病假於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初屆滿,勞工處其後 安排一醫務委員會評估其傷勢。評估工作於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完成,結果 顯示伍國榮喪失全部工作能力。

勞工處將有關文件整理完畢後,於一九九三年三月將結果送交法律援助 署跟進。

發言人說:「勞工處與法援署一向有協議,若僱員被普通評佔委員會評 定其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程度達致或超過百分之五,勞工處會向該僱員解釋他 可根據普通法追討賠償,並會協助將其個案轉介法援署進行追討。」

受傷僱員亦可於完成評估其工作能力永久損失程度前,向勞工處表明其 欲透過普通法追討賠償的意願。

發言人說:「受傷僱員可自行決定其個案應否透過普通法就僱主的疏忽 追討賠償。」

他補-

說,欲就僱主疏忽追討賠償的受傷僱員,可直接聯絡法援署,或 要求勞工處將其個案轉介法援署。這類追討應於意外發生後三年內向法院提 出。

他說:「我們可於一、兩日內將案件轉介法援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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