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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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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新界土地交換權利(贖回)條例草案》, 該條例草案旨於令土地交換權利,一般稱為甲種/乙種換地權書,在一個 由規劃環境地政司指定的日期之後,只可贖回現金,而不可交換土地。

在指定日期後,對政府所行使的一切土地交換權利,須予終止。

根據條例草案,土地交換權利持有人可向地政署署長申索支付贖回款 項

署長會按照土地交換權利持有人法定擁有權的份額比例,按條例草案中 附表列明付款率支付贖回款項。任何須支付的贖回款項可衍生利息,由建議 中的法例生效日期起計,直至付款日期止。

政府發言人說:「甲/乙種換地權益書將不會在建議的法例實施後鏧 成沒有價值,但將會給予一個以實質價格來維持的現金價值。該條例草案將 於六月五日提交立法局。」

政府現已贖回全部甲/乙種換地權益書的百分之九十五。政府打算盡 快贖回尙未處理的甲/乙種換地權益書。

一九九六/九七年度的批地計劃已提供足夠土地來履行已知的換地承 諾。因此,建議中的法例主要是用來處理那些無法追查持有權的甲種/乙種 換地權益書,又或是涉及面積細小的土地,令持有人難以在甲/乙種換地 權益書投標計劃中參與競投。

甲種/乙種換地權益書是於六零年至八三年期間發給因土地被收回作發 展用途的新界地主。

甲種換地權益是發予在收地通告發出前自動將土地交還政府的土地持 有人,而乙種換地權益書是在收地通告發出後才將土地交還政府的土地持有 人。

甲/乙種換地權書持有人均有權換取建築用地,以取代現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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