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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應用這些準則時,金管局擬規定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發行「一般用途」 的多用途儲值咭(即與提供特定商品和服務無關的多用途儲值咭)。特別目 的公司發行的多用途儲值咭的適用範圍會受到限制,而且須按金管局經諮詢 有關機構後制訂的準則發行。

發言人並表示,只准許持牌銀行發行一般用途儲值咭的建議,與歐洲各 國及新加坡等其他海外國家的監管取向一致。

至於貨幣經紀方面,發言人指出,引進正式的貨幣經紀發牌制度的建議, 是應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及香港銀行公會的要求提出的;這兩個公 會要求引進正式的發牌制度,以補足香港外匯及存款經紀同業公會所作的自 我監管工作。

發言人表示:「正式的發牌制度將有助確保貨幣經紀遵守最高的操守及 公平交易標準,這可確保銀行同業外匯及貨幣市場的秩序和效率,對於作為 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非常重要。」

按照條例草案,除非根據《銀行業條例》經金管局批准,否則禁止任何 人士從事貨幣經紀業務。草案並授權金管局按《銀行業條例》附表所列的準 則,批予或撤銷經紀牌照。主要的發牌準則包括管理鷹須為適當人士、公司 財政狀況穩健、會計制度和控制系統足夠,並以審慎原則運作。

發言人續說:「發牌準則具有持續性,即是說假如金管局認為有關人士 不再具備適當的資歷或操守,以致不適合繼續經營經紀業務,則會撤銷其牌 照。」他表示,該條例草案規定,任何人士如對金管局的決定感到不滿,可 向港督會同行政局提出上訴。

發言人進一步指出,條例草案載有若干修訂,以改進《銀行業條例》的 實施,並精簡條例內的上訴及刑罰條款。條例內的各項罰款額將會增加一倍 (自一九八六年以來從未作出調整),以抵銷多年來的通貨膨脹及保持其阻 嚇作用。

條例草案訂於六月五日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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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從業員應盡快申請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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