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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六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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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修訂《電訊條例》內兩條可能影響新聞自由或發表意見由的 條文。

港督會同行政局於昨日(星期二)的會議上通過《一九九六年電訊(修 訂)條例草案》。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解釋有關修訂時說:「我們打算廢除《電訊 條例》第三C(三) (A)的條文,該條文授權廣播事務管理局要求電台 持牌機構在某些情況下不得廣播任何節目。」

「該條文被廢除後,當局透過行政措施禁止衛||廣播的情況將會停止。」

「不過,現行條文訂明,倘布政司提出申請,法院可禁止廣播某些可能 煽惑仇恨,導致破壞整體治安或嚴重公眾健康或道德的節日,這條文則 會繼續保留。J

他補-

說:「廣播事務管理局將繼續規管進台持牌機構所廣播的衛上口或

廣告。」

「因此,電台持牌機構的發牌制度將與《電視條例》下的電視台持牌機 構發牌制度一致。」

另一項需要修訂的條文是《電訊條例》第二十八條,該條文規定利用進 訊傳遞明虛假的信息,即屬違法

發言人說,有關檢討認爲這項規定過於含糊及鍛品。

他說:「而制訂這條文的原因,是要遵守《國際電信聯盟組織法》第四 十七條的規定,該條文訂明,各成員同意採取所需的步驟,阻止傳遞或傳播 虛假或欺騙性的遇險訊號,緊急訊號,安全訊號或識別訊號。」

「我們建議訂立新條文,取代第二十八條,以便更準確反映我們履行這 責任的目的。」

條例草案將在本周五(五月)出版的憲報刊登,並於五月二十二日 提交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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