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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令香港能履行世界貿易組織所訂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香港是世貿組織其中一名創始成員。」
「條例草案制定的時間比知識產權協議所規定的期限提早三年半,有助 香港向世貿組織其他成員證明其完全及堅決保護知識產權的決心。」
「這顯示香港致力維持其堅決支持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聲譽,以及作爲 多邊貿易體系中一名負責任的貿易夥伴。這亦加強香港作為全球國際貿易及 服務中心之一的地位。」
獲立法局通過的條例草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新的侵犯版權條款,任何人士在香港以外製造翻版製品以進口本港, 均屬違法。任何人士,無論在香港或其他方,協助、敎或從事該些活動, 亦屬違法。還有助當局更有效對付在中港兩地邊境策劃侵犯版權活動的人 士:
(二)新邊境措施令版權擁有人和商標持有人可向法院申請,要求頒令把涉 嫌侵犯版權或冒牌貨品押扣,以便展開民事訴訟,此措施是除海關現有的刑 事執法行動外,另一打擊侵犯知識版權行為的方法;
(三)制訂新規定,以便海關向版權擁有人透露所需資料,以進行民事訴訟 及採取邊境措施,以及向其他地區的海關當局提供資料以促進國際合作;
(四)錄音製品和電腦程式的版權擁有人可阻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 下,把這兩類製品作商業租用途;及
(五)將「商標」的定義擴大至包括任何可以肉眼看見及可以圖示的標記。 只要符合《商標條例》內有關註冊的規定,這亦將包括將貨品的形狀設計註 冊。
發言人說:「現時的條例草案並不包括涉及在邊境措施下,處理本行進 [口貨品方法及影片租賃權的事項。」
「該兩事項將會在制訂擬於今年年底提交立法局的新《版權條例草案》 時,再予以詳細考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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