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6-04-16 — Page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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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發言人指出,該名被告於一九九·及九三年,假裝僱主為一名菲辦家 庭傭工申請入境簽證及延期居留,該名菲傭工事實上並沒有埝被服務。

在其他案件中,被告中间一些香港居民,利用他們的身份證及入息證明文 件,以協助外籍家庭傭工辦理入境簽證。

這些假僱主只在空自的合約及有關文件簽署,作申請簽證之用,被告則負 責處理其他手續。被告與這些假僱主己有默契,該等外籍家庭傭工根本不會為他 們工作。

每宗個案被告從中可得千五百元至八千元的報酬,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外籍家庭傭工只可以為合約上的僱主從事家務性質的工 作。違例者將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

他說:「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為取得香港簽證而向人民入境事務處人員 提供虛假資料均屬違法。違例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及入獄「四年。協助及教唆者亦可被檢控及判計。」

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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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二)宣布,政府即將向立法局提交一項條例草案,以供審 議。該條例草案旨在防止被羈留的越南非法入境因應樞密院的判決,尋求釋 放,直至他們被越南當局拒絕接受遣返為止。

《一九九六年人民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訂明,倘一名越南非法入境者聲 稱他並非越南國民,而羈留他的目的亦已告失效,因此應了獲釋時,法院是不應 裁定羈留他的目的已告消失,直至越南政府已正式拒絕收回這一名人士。

政府發言人說:「在任何有關越南被指拒絕收回越南非法入境者的問題: 最重要的因素一定是越南就每宗個案所作的回應 在得到回應之前一切都只屬 猜測。」

「越南當局對每宗個案均會回覆。假如回覆費時太久,則被羈留著仍可以 申請人身保護令以便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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