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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籲請僱主僱員訂立暴雨下工作守則

勞工處今日(星期四)請僱主和僱員及早就暴雨情況下的工作安排及 應變措施訂立協議。

勞工處署理助理處長楊智堅因最近一次暴雨導致一些地區交通擠塞而作 上述呼籲。

楊智堅說,訂定這類協議極為重要,可避免僱傭雙方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及勞資糾紛。

他說:「由於各行各業不同職位的工作性質及要求均有差異,訂立法例 規定僱主在暴雨警告信號下如何安排僱員工作並不可行。」

「因此,本處極希望僱主能採取彈性的處理方法制訂惡劣天氣下的工作 安排,並對僱員在工作地點和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的安全問題予以適當考慮。」

勞工處已印備一本中英對照的小冊子,名爲「颱風或暴雨警號下的工作 守則」,供僱主及僱員參考,幫助他們及早訂定在惡劣天氣下的工作安排。 市民可前往各勞資關係組辦事處索取上述小冊子。

工作安排的協議一般應包括上班的規定,在工作期間提早休班的規定、 復工的規定和工資的計算方法。

楊智堅說:「協議亦應清楚列明僱員在何種暴雨警號下毋須工作,及在 何時發出該等信號便毋須上班。」

由於某些行業可能要求僱員在黑色暴雨警告發出期間工作,楊智堅說僱 主應在聘約生效之前,向僱員清楚說明此種工作要求,或給予僱員-

份時間 的通知。

他說:「協議亦應包括在上班期間發出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時,僱 員提早休班的規定。」

「僱主與僱員亦應預先訂立協議,列明若暴雨警號在辦公時間內除下, 僱員在何種情況下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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