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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條條例草案分別為《一九九六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及《一九九六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將於一九 九六年三月十六日提交立法局。
財經事務科發言人說:「《一九九六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 案》旨在要求在《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管制下的持牌交易商,在出售或發 行大量所持股份前,須徵得證監會同意。」
「同樣地,《一九九六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草案》 旨在修訂《證監會條例》,確保已註冊為證監會交易商或投資顧問的公司在 出售或發行大量所持股份前,須徵得證監會同意。」
發言人補-
說,《一九九六年槓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亦對 《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進行修訂,使高等法院根據條例第十三條作出的命 令不只適用於持牌人,對任何人士均適用,同時任何這類命令亦均可指明貨 幣以外的資產。
完
《破產(修訂)條例草案》憲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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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更新和精簡現行《破產條例》的《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將於星 期五(三月一日)在政府憲報刊登。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條例草案就本港有關破產的法例提出 若干主要的法律及程序改動。
他說:「目前法例在概念上及程序上均不合時宜。當局考慮法律改革委 員會在一九九五年五月發表的《破產研究報告書》後,建議採納報告書內差 不多所有的建議,除了一些有關技術性的建議。」
條例草案對現行法例的重要改動包括廢除《破產行爲及破產通知書》, 並以法定制度要求債務人須清繳到期的債項:申請自動獲解除破產及個別 人上上與債務人及債權人自願安排的新訂獨立程序;更簡化和具彈性的法庭程 序及與債權人舉行會議的安排;以及新的「反逃避」條款,以阻止債務人在 破產前因出售物業而有違不動產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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