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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必須保障工傷僱員

僱主必須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保障工傷僱員,否則將會面對嚴厲 懲罰。

勞工處工傷賠償科高級勞工事務主任陳潔玲今日(星期二)就最近一 宗法庭結案作上述警告。案中被告柴灣宏發設計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佩 員補償條例》,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大額罰款。

勞工處職員於一九九五年一月底接獲該公司一名工傷職員的投訴後展開 連串調查,結果發現該公司觸犯法例內多項規定。

勞工處其後根據《僱員補償條例》控告該公司下列各項罪名:三項為未 能在支付工傷補償期限屆滿後七日內支付按期款項予工傷僱員;一項為未能 在僱員受傷後十四日內以特定表格向勞工處呈報意外;另一項則為未能為僱 員投購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例下的全部責任。

該公司於本年一月初被法庭定罪,被判罰款合共七萬元,其中二萬元是 沒有爲僱員購買保險的罰款。

陳麥潔玲表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四十條(一)款規定,僱主必 須為僱員購買勞保險,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 禁一年。

她說:「我們於一九九五年根據該條例發出而經定罪的傳票共五百一十 三張,成功個案較九四年增加一百八十二宗,上升百分之五十五。總罰款額 亦由九四年的九十三萬零七百元上升至九五年的一百五十六萬一千二百六十

二元。」

陳麥潔玲解釋,僱主為僱員購買勞工保險的目的,是確保僱主能夠履行 其法律責任,賠償因工受傷或死亡的僱員。

她說,這項法定規例適用於所有僱用全職和兼職僱員,以及家庭傭工的

僱主。

她強調說:「就算僱主只聘用一位僱員,他亦必須遵守這項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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