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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保險人因此須維持根據『保費收入』或『申索負債」而釐定的 償付準備金,兩者以數額較大者為準。這項建議符合國際慣常做法。」

另一項重要的建議修訂,是限制只有獲保險業監督同意的人士,才可在 業務名稱中使用「保險」等詞,除非該等人士是受保險條例規管的人士,即 獲授權保險人、獲委任保險代理人及獲授權保險經紀。

發言人指出,目前任何人士可在其業務名稱中使用「保險」等詞。

他說:「這情況有待改善,因爲市民會誤解該名人士已獲授權及不知道 該名人士的圆正業務並非受保險條例規管。」

「為讓獲授權的保險人有-

裕時間履行建議的股本和償付準備金規定, 建議將設過渡期至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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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修訂條例草案開始生效後才獲授權的保險人,則必須即時違 守新規定。」

號。」

「至於使用「保險」等詞的限制,有關人士可獲一年過渡期以改換其

設立法律公證人制度法案刊憲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表示,旨在為香港設立委任本地法律公證人 制度的條例草案星期五(二月二日)刊登憲報,並於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 局。

《一九九六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為只有在港執業的律師方獲 委任為法律公證人的現行安排提供法律依據,草案亦制定此等委任的準則和 程序。

發言人說:「和其他實施普通法的地區一樣,本港法律公證人的主要職 能,是見證文件的簽立及簽署,以及主持就在其他國家使用的文件所作出的 宜誓和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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