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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以罰款代替訴訟,則超額的應課稅貨品須繳付的稅項,最高不能超 過一萬元。罰款後則會視作該超額應課稅貨品的稅項已全數繳付。這項計劃 可令案件迅速獲得處理。否則,海關便需把這些個案交由法院審理,所達致 的效果,與所花費的資源不成比例。」

為能配合時宜及與其他發展齊步前進,該條例草案亦包括多項雜項修

訂。

庫務司將於二月十四日於立法局提交此項修訂條例草案。

修訂《保險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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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將修訂《保險公司條例》,以提高投保人士的保障,詳情將於星期 五(二月二日)刊登憲報。

《一九九六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提出的主要修訂,包括提高 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的保險人所須持有已繳足股本的最少數額,在一般業務 方面提高須持有的價付準備金數額,以及限制在業務中使用「保險」等詞。

政府發言人今日(星期三)解釋這些修訂時說:「現行的最少股本數額 是於一九八三年制定的。自此,累積通脹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結果指定股 本數額的實際價值大幅降低,提供的保障已嫌不足,因此有需要調高。」

「經營一般業務或長期業務的最少已繳足股本將由五百萬元調高至一千 萬元。而一般業務及長期業務,或只是一般業務包括強制保險業務(即僱員 保償業務),其最低繳足股本將由一千萬元調高至二千萬元。」

發言人指出,同樣地,經營一般業務須持有的償付準備金數額所提供的 保障,也因通脹而削弱

他說:「因此,現時經營一般業務包括強制性業務的最少償付準備金也 會由五百萬元或一千萬元分別增加至一千萬元或二千萬元。

他說,為確保償付準備金與保險人承受的風險程度與其申索負債額相 若,建議在現行根據保費收入釐定償付準備金外,再加上以申索負債作為價 付準備金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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