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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迅速經濟發展建基於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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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專員(法律政策)馮華健今日(星期四)在一個調停人員的晚宴上指 出,香港法律制度在過去十五至二十年間發展成熟,成績出眾,這不單反映香港 由一個暮氣沉沉的中國貿易轉運港一躍成為世界級經濟重鎮這個重大轉變,更是 達至這項轉變的必要因素。

他續稱:「嘗試在遠東地區及西太平洋地域建立地區性總部的國際企業和跨 國公司以香港為首選的司法區,香港法律制度的發展亦是一個主因。」

馮華健今晚出席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停事務組周年晚宴致辭時指出,忠誠可 靠的法律制度可令立約各方確信各方會遵守他們的協定,因為他們知道,即使任 何一方違反協定,他們亦隨時會有有效的補救方法。

他說:「因着迅速的經濟增長,替代調解糾紛工作得以在香港發展成今日的

局面。」

他表示,香港現行的仲裁法例是一個雙重制度,其中條文適用於本地仲裁, 而一九八九年修訂的《仲裁條例》則已納入關於國際商業仲裁的聯合國國際貿易 法委員會標準法。

他指出,近年《仲裁條例》尙有可以改善的地方已變得明顯不過,而香港已 成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去考慮《仲裁條例》如須修訂,須作出甚麼修訂。

馮華健說:「委員會一直考慮是否有可能在香港設立一個統一的仲裁制度, 即是一個適用於本地仲裁和國際仲裁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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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委員會尙未在這項問題上得出任何結論,但已在現有雙重制度中鑒別 出若干可以改善的範疇。律政司已同意草擬及提出條例草案,以實行委員會在這 方面的建議。」

他表示,該項建議中的法例再次顯示政府會致力協助維持香港作為主要仲裁 中心的地位。同樣,政府會致力發展包括調停在內的其他類型替代調解糾紛工 作。

至於執行仲裁裁決方面,馮華健指出,在一九九七年之後,針對一間中國公 而在香港成功取得仲裁裁決的人士,不能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紐 約公約》在中國執行該仲裁裁決。

他解釋,這種情況是因爲該公約並不包括在一個主權國某部分地方所作出的 仲裁裁決在該主權國內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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