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6-01-25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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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欠薪由18,000元至32,000元

2.

「工資中位數(約8,000元)x4(條例訂明的四個月保障期)〕

代通知金由6,000元至10,000元

工資中位數(約8,000元)加上爲較高薪申請人預留的保障範 圍】

3. 遣散費無需增加在一九九五年七月已由8,000元及應得餘額的百

分之五十增加至24,000元及應得餘額的百分之五十)

*超過百分之九十的申請人的欠薪及代通知金在未來兩年可全部獲得保障。

政府就建議修訂火器發牌政策及有關條例諮詢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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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四)發表了一份有關建議修訂火器發牌政策及有關法例的諮 詢文件,以微詢公眾意見

政府發言人說,建議包括管制槍會、火器牌照持有人、槍械經營人、氣槍、 已失效的火器及在影視製作時使用改裝火器等。

他說:「為了確保持牌火器得以安全使用,是有需要收緊現行有關的條例及 監管持有及經營火器及彈藥的發牌制度。」

政府現擬規定所有新申請管有權牌照的人士,在他們有資格獲發牌前,必須 通過安全使用火器的測試。此外,亦限制持牌人可以管有的火器及彈藥數目。

同時,政府亦有意對所有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獲發管 有權牌照的槍會,加以管制。政府並擬修訂該條例,授權醫務處處長可以釐定準 則,用以批准關乎使用任何榆槍械和彈藥的任何射擊場,槍庫和設施。

至於有關失效的武器,發牌當局擬依循一套有關失效火器的標準守則,以確 保這些火器只能用作裝飾用途,而且不可能還原。

由於氣槍如果使用不當也會很危險,政府認為,亦宜修訂《簡易程序治罪條 例》,使在公眾地方發射氣槍,以致對他人構成危害或滋擾,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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