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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督致函記協回應其對《廣播條例草案》的評論 *********************

港督彭定康就香港記者協會對《廣播條例草案》提出的評論致函該會,以下 為函件的全文: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閣下以香港記者協會的名義,就我們昨日對《廣播條例草案》和有關事宜所 作的公布的回應,使本人甚爲失望。閣下似乎認為香港政府有意擱置處理有關廣 播和言論自由的重要事宜。其實這想法與事實相距甚遠。我們現正建議的,是盡 快以最有效的方法,解決這範疇內需優先處理的項目。讓我闡釋這些建議的背 景,以及為何認為它們是最佳的處理方法。

正如文康廣播於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九日向立法局所闡述的,我們的原意, 是《廣播條例草案》應是一項綜合的法例,涵蓋以下範疇。首先,該條例草案應 將所有規管廣播牌照事宜的法例歸納於一條條例。第二,它應確保廣播業的規 管,是基於所提供的服務性質而非所應用的科技。第三,它應處理在香港的傳媒 擁有權事宜,包括海外擁有權,以反映香港作為亞洲廣播中心的地位。此外,我 們並計劃藉着《廣播條例草案》使《電訊條例》第13C條與《人權法案》相符 合:將該條例目前賦予港督會同行政局及廣播事業管理局有關禁制節目的權力撒 銷,而將類似的權力授予法庭。

即使並非這方面的專家也能理解這些事項的繁複性,以及將它們歸納在一條 綜合法例下處理時所需的時間。因此,我們審慎考慮建議的條例草案中的每一部 分,以尋求辦法加速處理優先項目,例如把它們從法例主體中分撥出來處理。

這正是我們所決定的處理方法。例如在自選影像服務方面,鑑於香港電訊宣 布有意於七月推出該服務,明顯地我們必須盡速確立一個規管架構。因此,我們 會先行修訂《電視條例》,而不會因進行建議中的《廣播條例草案》而延誤了這 方面的進度。至於收費電視市場方面,我們必須在有線電視的專營權於五月底結 東前完成檢討,因此,我們同樣地會將其列為優先項目而分開處理。

我們亦優先處理在《電訊條例》第13C條下有關禁制節目的修訂權。我知 道這是貴會成員特別關注的事項。正如你所知悉的,政府就現行可能影響新聞自 由或言論自由的法律進行全面檢討,並採取多項措施,特別是在過去約兩年間, 撤銷或修訂那些不合時宜或可能威脅言論自由的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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