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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星期五)憲報刊登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列出法定的規定,該 條例草案將提供令人更滿意及有效的架構,使可貫徹地把環境影響評估規定應用 到大型發展計劃上,以及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所建議的預防及消減措施。

規劃環境地政科發言人說:「目前的行政安排並不是完全令人滿意的,因為 在缺乏法律支持下,要計劃擬議人士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所建議的預防和消減 措施有實際困難,因而可能會對環境造成可怕後果。」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中訂定的環境影響評估程序是仿效目前的安排,將不 會導致在規劃及執行工程上有顯著的成本上漲。

他說:「在制定這些程序時,我們已考慮了任諮詢過程中各個專業團體及行 業組織發表的意見。」

條例草案授權環境保護署署長指定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發展計劃,及管 制和執行環境影響評估過程。

爲了使發展計劃獲更大的確定性,條例草案訂下處理整個環境影響評估過程 中每一個步驟的時間限制,從處理研究概要至處理環境許可證的申請。

根據條例草案,指定計劃的擬議人士須向環保署署長申請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概要,以及依照概要提交一份環境影響評估報告。

假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符合研究概要所訂定的規定,便會公開讓市民查閱, 為期一個月。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將獲知會,並可選擇個別報告作詳細研究。

環保署署長在考慮與環境相關的問題和收集的意見後,將會決定是否通過環 境影響評估報告和應否發出環境許可證。

個別計劃的擬議人可對環保署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有關上訴會由上訴委員 會聆訊,該委員會的主席和副主席由港督委任。

條例草案亦授權環保署署長調查可能還例的事項,並在規劃環境地政司同意 下,指令停止有關工程和實施補救措施

違反該條例的最高罰則爲罰款五百萬元和入獄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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