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6-01-12 — Page 4

Daily Information Bulletin 新聞公報 All

3

他說:「大律師專業有很多優勝之處。舉例來說,大律師有機會接受轉 介,從事顧問工作,並有自由隨意經營自己的業務。但在律師樓工作的法律 專業人士便只可執行律師樓合夥人指派的工作。」

「此外,在完成一年稱為實習期的訓練後,大律師便享有不受限制的出 庭發言權,但律師卻要具備起碼五年經驗,包括見習期,才有資格申請享有 這項權利。」

至於大律師公會有關律師的訟務服務是否具成本效益的問題,馮華健表 示,其答案是在某些情況下律師的訟務服務會更具成本效益,但在其他情況 下卻並非如此。他說:「這正是競爭和自由市場的意義。」

談到廢除物業轉易工作的定額收費問題,馮華健指出,定額收費制度有 多種好處,然而這制度亦有嚴重的缺點。

他說:「尤其是沒有了價格競爭,會令律師失去謀求成本效益的積極性。 此外,某些個案的收費不能正確反映涉及的工作量和所需時間。」

律師會認為,廢除定額收費會引致律師之間展開不適宜和虛耗實力的價 格戰,結果會合物業轉易工作的質素下降。該會指出,在英格蘭有關物業轉 易工作疏忽的投訴近年有所增加。

馮華健回應指出:「物業轉易工作的質素關乎專業水準。香港的法律專 業人士獲得辦理物業轉易工作的專利,原因是他們具備必需的專業才能和水 準,而且有一個專業團體約束那些不符水準的法律專業人士。這樣,法律專 業人士又怎可以說消費者必須繳付人為的定額收費,以確保工作質素呢?」

至於英格蘭的經驗,馮華健表示,一九七三年廢除定額收費-事與近年 工作疏忽的投訴有所增加,兩者並無確定關連。而英格蘭現時亦無重新設立 定額收費的行動。

他說:「英格蘭律師會現正徵詢其會員對一項建議的意見,這項建議提 出訂定關於最低收費的非強制性指引,任何律師如收取低於這款額的收費, 便不再受集體彌償計劃保障。」

「這不單止不是重新設立定額收費的建議,而且英格蘭上訴法院一位負 資批准這些計劃的深受敬重的資深上訴大法官會警告說,這樣的建議會是不 合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