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N000023-1996-01-05 — Pag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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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委員會將不單只負責向每科的主管在選聘大律師處理外判案件時提 供意見,並會就聘用條件方面提供意見。

所有決定將會在遴選委員會的會議紀錄內存案,以確保小組所有同意的 事項均有記錄傭案。這樣亦可確保律政署的職員或是核數署署長都能夠核查 紀錄。

此外,會由刑事檢控科的遴選委員會,在有廉政公署代表出席的會議中, 決定是否將某名人士從標準外判案件名單內除名。

擬被除名的有關人士會獲通知,並會獲知當局擬將其除名的理由和獲得 十四天時間提出申述。

此外,小組建議就三級法院,即裁判法院、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擬定 不同的名單。每級法院均會就案件的不同性質和複雜程度,擬備兩份不同的 名單。

刑事檢控科將會採取按次序輪流方式,從標準外判名單內遴選委託辦理。

至於民事檢察科,由於外判案件的費用總額大多低於一百萬元,故會採 用一個較短但同樣嚴謹的遴選程序。民事檢察專員仍然會在聽取他的高級職 員意見後作出決定,但他毋須就每一宗案件召開正式會議。

律政司強調,財政管制亦是該小組著重關注的一環。

他說:「報告書指出,一向以來,關於費用的問題,該署已有運作方式, 以確保外判案件制度下,在行政及操作方面,得以正確的考慮。」

「不過,本人認爲這亦顯出檢討的價值。工作小組已就此作出若干項改 善建議,而本人亦擬將此等建議全部加以實施。」

該等建議的其中一項,是加強律政署政務總監所擔當的角色。

馬富善說:「政務總監是一名政務人員而並非一名律師,他的角色是 核查工作小組建議的制度得以履行,他亦會確保每當作出外判案件決定時, 全部財政承擔都已獲得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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