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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例規定,獲授權人員可檢查任何船舶,以查證船上的高級船員持有適 當的證書,並能夠擔任值班工作,以保安全。
新規例與現行規例的分別不大,只刪除豁免遊艇適用的條文。
《簡船(海員)(僱用登記簿)規例》訂明僱用登記簿上須註明的資料, 以及規定僱用登記簿的持有人須將登記簿交給獲授權人,以便填寫或更改登 記簿上的資料。
規例規定船長或其他持有海員僱用登記簿的人士,遇有海員不場時,如 被解僱,死亡或滯留在任何國家,則須將該登記簿送交商船海員管理處總監。
規例規定任何沒有資格獲發僱用登記簿,或已從海員註冊紀錄冊上除 名,或被暫時吊銷註冊而又持有該登記簿的海員,或其他沒有合法權力而持 有僱用登記簿的人士,均須將僱用登記簿交回總監。
《商船(海員)(機房值班普通船員)規例》規定僱主如未能確保船 F 有足夠的合格普通船員,使船長與輪機長得以執行職務,即屬違法;船長或 輪機長如准許不合格的普通船員擔任機房班工作,亦屬違法。
《商船(海員)(導航值班普通船員)規例》適用於所有重量超過二百 總噸位的香港航海船舶,漁船除外。該規例規定只有合格或在合格人員監督 下受訓的普通船員才可擔任導航值班工作。導航值班普通船員的資格載於該 規例附表-
根據該規例,僱主如未能確保船上有足夠的合格普通船員,使船長得以 執行職務,即屬違法;船長如准許不合格的普通船員擔任導航值班工作,亦 屬違法。
《所船(海員(醫療物品)規例》規定每艘在香港註冊的船舶必須按 航程性質、航程長短,以及航線所及地區帶備適用的藥物及醫療物品,而這 些藥物及醫療物品須按照規例所指定的標準、包裝、標簽及儲存方法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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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及醫療物品須貼有標簽,說明在某日期之後不可使用,並必須在使 用限期過後盡快更換,而在任何情況下均須在三個月內更換。
如不遵守該規例規定的船舶可能會被視察及扣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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