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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署將於來年與中國的知識產權機構在上海聯合舉辦知識產權研討 會。謝肅方說:「知識產權署亦計劃進一步加強向公眾灌輸保障知識產權意識的 工作,以遏止知識產權權益受到侵犯。」

「知識產權署轄下的電腦化專利資訊中心亦在發展階段,預計於一九九七至 九八年度投入服務。」

法改會建議廢除傳隊

傳聞證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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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已決定建議政府修改有關民事訴訟中使用傳聞證據的規定。

目前,香港各級法院一般不接納傳聞證據,若干情況則例外

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施道嘉今日(星期二)解釋說:「傳聞證據基本上是指 第二手證據。當一名證人基於別人告訴他的資料而為案件事實作證,便屬傳聞證 供。由於一般人認為這種證據不及第一手證據可靠,所以法律上普遍拒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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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道嘉又說,經過長時間的引用,傳聞證據規定所涉及的例外情況已變得越 來越複雜和不清晰,而此項規定也備受批評。他指出,大多數採用普通法的司法 管轄區目前均傾向接納傳聞證據,但容許法庭自行決定對有關證據的倚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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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在去年十二月開會,決定建議廢除民事訴訟不接納傳聞證據 的規定。民事訴訟中任何一方如擬在審訊時引傳聞證據,無須遵行提早作出通 知的規定(現行法律有此規定)。此外,委員會又建議除接納第一手傳聞證據 外,亦接納多重傳聞證據(即一名證人就某甲向他覆述某乙所說的話作證),至 於對傳聞證據的倚重程度則由法庭決定。委員會亦贊成制訂法定指引,協助法庭 估定對傳聞證據的倚重程度。

公眾會就一九九二年八月法律改革委員會一份關於此課題的諮詢文件發表意 見,而委員會已考慮有關意見才作出結論。施道嘉說,由於多方面人士贊成廢除 有關傳聞證據的規定,故他相信委員會的建議將受廣泛歡迎。

法律改革委員會預計於兩、三個月內就其對傳聞證據所作的詳細建議發表最 後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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