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翩利規例在意報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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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船(海員)條例》下的另外一套規 例,作爲將適用於香港與海員有關的英國成文法律本地化的一部分。
為了使本港有一套完備周詳的海員法例,當局於《随船(海員)條例》 下訂立了二十八套規例/規則,其中包括海員的健康、安全及福利,以及有 關商船海員業的事宜等。
基於行政上上方便的理由,該二十八套規例/規則已分爲三批提交立法局 考慮。首批規例已於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
今日在憲報刊登的十套規例/規則為:
《商船(海員)(高級船員資格證明)規例》述發出合格證書/執照 /豁免的詳情,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有關事官的細節。高級船員如在香港船舶 上服務,必須持有適當證書/執照,而內河高速客船的高級船員,更須持有 有效的船隻類型操作證書。該規例亦訂明各類船舶的人手要求,以及在某些 情況下可寬限這些要求。
《補船(海員)(油船
高級船員及普通船員)規例》規定,只有 符合規例所定資格,或在監督下受訓,或具合格證書或上作護上經批註可處 理危險貨品的高級船員及普通船員,才可在規例適用的船上執行與貨物及 裝卸貨物設備有關的職務。關於受訓及服務要求所需具備的資格亦有規定。
該規例規定僱主或船長如准許不合格的高級船員執行與油船上的貨物及 裝卸貨物設備有關的職務,則屬違法。
《船(海員)(船員協議、船員名冊及海貝解職)規則》適用於所有 香港船舶,並訂定有關聘用及解僱在香港船舶上工作的海員的詳細規定。香 港船舶如在外國港口遇有上述事項,現已毋須經英國領事加簽。
如在香港有船員方面的任何人事變動,船長、船東或船舶代理須事先通 知補船海貝管理處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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