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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署發洋人說,今日在憲報刊登的《直播電視聯繫設施和錄影證據規 則》是由首席大法官根據今年七月在立法局通過的《·九九五年刑事訴訟程 序(修訂)條例》而制定的。
條例新訂了四項程序,目的是讓處境無助的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作供時不 會感到畏懼,以及減輕他們在作供時所感受的痛苦及憂慮。
發言人說,第·項程序可讓處境無助的證人在法院許可下透過直播電視 聯繫設施於法庭外另一房間對審訊作供。
他表示,這項安排可減輕他們在法庭作供時產生的憂慮,特別是對於兒 帝,可免除他們再次接近被指稱的虐待老時所感到的毀懼和將苦。
爲使證人無須再經歷複述事件始末的創痛,發言人表示,處境無助的證 人可於舉報罪行時,在氣氛不太拘謹的環境下敍述事件經過,而他們經錄影 的口供會獲法院接納為主要證據。
他亦表示,第三項程序會使在嚴重虐待案件中的兒童證人或弱智人上證 人無須在法庭兩度作供,即首先在初級偵訊作供,繼而在審訊作供。
他說:「當刑事檢控專員發出移審通知,證明提出的證據足以將被告人 交付審訊,即無須作初級偵訊。」
他指出,如果案件的審訊無可避免地有所阻延,或如果在全面審訊 庭會對兒童證人及弱智人:證人的身心健康構成損辉,則山裁判官錄取的書 面供詞可獲接納為證據。
他說,所制定的規則當中訂定了申請讓處境無助證人透過直播電視聯繫 設施作供的程序,對該等中作出決定的方式,發出決定通知的程序,以及 對於可障同處境無助證人的人的限制。
他表示,規則亦訂定申請錄影處境無助惹人的證供的程序、對該等中訕 作出決定的方式,以及發出決定通知的程序。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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