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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須載有《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的所有規定,訂明勞資雙方的 權利及責任,並在僱員離開香港前,將合約呈交勞工處處長核簽。

署理勞工事務主任(職業介紹所及港外僱傭事務)譚小敏今日(星期六)說, 所有不在香港及沒有在港經營的港外僱主,凡聘用體力勞動僱員及月薪不超過二 萬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在港外工作,雙方在港所簽的合約,均受上述條例規管。

他說:「僱主或其代理人若在僱員離港前未能與僱員簽一份書面合約,或 沒有將合約交勞工處處長核簽,即屬違法。」

他解釋說:「此外,若有人引導僱員簽訂違反《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 例》的合約,或引導僱員在核簽合約前離開香港就業,他亦會觸犯法例。」

每項罪名的最高罰款是五萬元。

查詢有關港外僱傭問題,可致電二八五二三五一壹或二八五二三五四零 與勞工處港外僱傭事務組聯絡。

勞工處澄清「不合理」解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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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副處長陳永傑今日(星期六)就新聞界報道一名勞工處臨時職員被解 僱事件作出澄清。該名職員據報在查問有關《僱傭條例》下她可享有的福利後被 解僱。

他說,湲湲女士是根據兩張合約受聘為臨時二級工人。首張合約的聘用期為 一九九五年六月--日至一九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由於該處於九月中需要額外人 手更換地氈,故與她簽訂另一份合約,由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 十二月九日。

陳永傑說:「總務組重新編排其他長期二级工人的工作時間後,使本處在調 配工人方面更具彈性。我們認為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起再沒有聘請臨時職員的需 要,故決定不與湲簽訂第三張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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