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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署發言人表示,該條例草案大致上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研究 報告書的建議,目的是透過將申謀,企圖及煽惑等初步行編纂成為法例,以改 善這些法律欠缺精確和前後矛盾的情況。

發行人表示,在香港,規管串謀、企圖及煽惑等初步罪行的法律差不多全部 都是按司法判例制定。這些法律欠缺精確、前後矛盾及不容易時引用。

他說,法改會在去年三月發表的研究報告書中建議參照英格蘭的法令和法 典,將初步罪行編纂成為法例。這些英格蘭的法令和法典不獨重中普通法在處理 這些罪行時的權力,同時亦糾正不少已知的不足之處。

有關串謀罪行,發行人說,條例草案建議廢除「串謀敗壞公共道德,及「串 謀敗壞風俗」等兩項通法中的罪名。

法政會建議廢除這些罪名的理由是罪名的「範圍極廣,且難以確定」,同時 「釋義極為]觀」,而且「可以演變成為壓抑不受歡迎的意見或宗教信仰的下 段」

此外,法改會亦指出這些罪名在近年來均沒有被引用,故此並無作用。即使 有需要被引用,現有的法律條文亦足以應付公開色情表演、展出及出版等事宜。 有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及《简易程序治

條例》。

關於串謀罪行的其他主要條文規定:

* 構成「串謀」罪的元素的定義;即是基本上指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協議作出 某項相等於或涉及某項罪行的行為。

* 指稱協議不可能落實的抗辯理由予以刪除。這項條文用以針對下述情況:犯 罪者有所需的犯罪意圖干犯某項罪行,但由於某些他不知道或誤會的事實而沒有 達致預期的結果;又或即使能達致某個結果,亦不會構成他想干犯的罪行。

*若干普通法規則予以保留,即是不能定犯罪者的配偶、未滿刑事罪真年齡 的人或該項罪行的目標受古人與犯罪著中謀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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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申謀罪行的罰則,將串謀用的卻則與世界方的則配合

* 就實實行提出的時限亦適用於就串謀罪提出的檢控。

發行人說,關於企圖犯罪的罪行,條例草案規定須界定「企圖」瑪某項作為 已超乎只屬犯該罪的預備作為。條例草案並規定若罔顧情況已是以構成實質罪 行,則構成企圖罪名所需的犯罪心態應包括們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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