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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條例草案建議,根據定額罰款計劃繳款的案件,以及其他輕微的道

路交通判罪,應即時失效而無須等候三年。」

「不過,對於職業司機方面,定額罰款計劃下的繳款或判罪紀錄,其時效應 在三年後才告消失,以便運輸營辦商在決定是否僱用有關申請人為職業司機時, 得以考慮其交通違例事項判罪紀錄,以策安全。」

發言人指出,有關根據定額罰款的繳款及定罪可即時失效的安排,對根據 《道路交通條例》及違例駕駛記分計劃屢次被定罪的人士並無影響。

他說,另一項建議的修訂為判罪紀錄應「一旦失效,便永遠失效」。

「換句話說,倘被定罪的人士在三年自新期內沒有再被定罪,其首次判罪紀 錄便告失效,並且永不恢復,即使該名人士在稍後時間因另一項罪行再被定

罪。」

發言人說:「然而,第二次的判罪紀錄將不會獲准享有這項權利。」

此外,發言人指出,政府會作出安排,將該名被定罪人士已告失效的判罪紀 錄知會法院作判刑參考,以免把再犯相同罪行的罪犯親作初犯處理。

發言人亦表示,政府建議該項計劃不應包括下列程序和人士:

* 根據《銀行業條例》進行的與某人是否適宜成為認可機構的控制人、行政總 裁或董事有關的程序;

*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進行的與某人是否適宜成為獲授權保險人的董事或控 權人有關的程序;

* 有關裁定申請人可否成爲寄養父母的程序;及

* 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金融管理局,以 及保險業監理處的職員。

發言人解釋說:「政府建議該計劃不適用於上述情況,是因為市民認為擔任 這些專業及公職的人士應達到正直崇高的標準,並且顯及接受寄養父母服務的 兒童的利益。」

條例草案於十一月十日(星期五)在憲報刊登,並預計在十一月二十二日提 交立法局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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